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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拍摄公开执法是一种言论方式

发布时间: 2009-06-29 09:4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据27日《新京报》报道,6月12日,湖北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解释了何为“妨碍执行公务”,即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但被拘留的五位业主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这样的特征。田玉斌还认为,因在法庭拍摄要受到一定限制,公共场所可以看作是法庭的延伸。法院院长以主观意志对法律名词和概念作出这样随意的解释,让人倍生感慨。
  近些年来,执法人员对公民拍摄执法现场时的暴力阻挠,时有所闻,最触目惊心的事件,便是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案。这让我们思考,应当如何认识公民对执法行为的拍摄举动。诚然,我们无法在法律文本中找到摄影权、摄像权这样的字眼,但我们的法律赋于了公民言论自由,明确公民有表达、监督的权利。摄影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本质上是表达和言论方式之一,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公权力任意剥夺。
  很多东西是常识,但我们却不得不一再提起,比如言论权利。言论反映人的要求,言论传达人的情绪,但最基本的,言论可以让一个人获得信息,传递信息。在当今社会,言论权的表达已经有多种方式,文字、声音是表达,图片、影像是表达,乃至身体行为也可以是一种表达。表达的权利并不因表达的方式而失去。
  这些年,以各种方式记录或曝光官员行为而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从一般状态而言,我们有发声著文的身理基础和知识基础,人们也确实可以对很多事情发表看法,但在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民的言论权利常被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很容易被认为是对自由和权利的干涉,但对表达方式特别是身体行为的限制,则往往因为伴随公共秩序等宏大理由而显得隐蔽。在一些地方,权力机构或官员常常试图自己把握言论状态,以喜不喜欢,可不可接受,满不满意为标准,试图规定公民的表达方式,这样的行为是对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的干涉。
  我们承认人的认识和行为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每个人只要不逾越法律,就可以记录与表达。公民行为有边界,但可不可表达,怎么表达,表达什么,不应受到权力机构或官员的特别批准。我们见到公民权利可能会有临时的、特殊的限制,但这要有特别的合乎法律程序的决定并予以合乎法律程序的公开发布。权力和拥有它的人们可以决定很多事情,但它们无法决定人的头脑,不能因为某个合法表达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而不让它出来,因为合法的表达是不言自明的权利,而“可能的影响”只是一种可能,而且并非不可以在表达的辩论中予以消除。
  正视公民已经觉醒的权利意识,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将行为恪守于法律的界限之内,不以或明或暗的手段践蹋公民权利,公权机构和公权拥有者当有此认识。
  稿源:长江日报
  作者:肖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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