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名为“华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微博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的越野车,以194公里的时速行驶,超速达61%。记者18日从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车确系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副市长对车速“没感觉到”。(3月19日人民网)
时速194公里,哥开的不是车,是飞机,就是“飞得太低”了。这种速度出事,也必然摊上大事。有人认为,这副市长精神可嘉,“因公超速”的同时,也在“因公玩命”。“因公超速”,让人想起“因公喝酒”。四川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因“醉驾”被查,当地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决定以“酒驾”开出罚单。(2011年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似乎,只要挂上“因公”的名头,大事即可化小,小事即可化无。违法犯罪,也应值得理解和原谅。“因公”,俨然成为挡箭牌。
恰恰相反,公务人员更应遵纪守法。越是“因公”,越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高速超速50%以上,属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副市长有责任和义务去制止。“因公”不是挡箭牌。是不是“因公”,恐怕也得弄清楚。传说,公车使用的潜规则:公用三分之一、领导私用三分之一、司机私用三分之一。副市长当时在忙什么公事?越野车价值几何,是否专车?
怕就怕,公车严重超速不承担后果。或是行政部门出面摆平,或是拿财政款项处理罚单。
沾上“因公”,更会惹上纠纷。全国各地,就出现过多起官员“因公喝酒”猝死的案子,政府部门遭遇家属索赔,并要求认定“因公牺牲”。那一个骑虎难下。
对政府部门而言,“因公”的说法,是不是要更慎重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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