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榆中县公安局获悉,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1月12日《京华时报》)
1月4日,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在青兰高速公路榆中县境内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农田里,近百余村民提着各种袋子在路边哄抢橘子,场面一度失控。让人惊喜的是,当地警方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集中警力,克服困难侦办此案,最终确认了参与哄抢的34名违法分子,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让哄抢者尝到了法律的味道。
近年来,类似的哄抢事件不时发生,西瓜、葡萄、菠萝、洗发水、玻璃杯、大米、冷冻鸡鸭等都曾成为哄抢对象,有的哄抢者甚至偷拿车祸中受伤旅客的财物。这种乘人之危,聚众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明显违法,甚至触犯刑律。按理说,应该坚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但由于此类聚众哄抢案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调查取证非常困难,鲜有哄抢者为自己的不法付出惨痛代价的,一般都是以道德谴责作结。
哄抢事件接二连三出现“烂尾”,不仅让法律蒙羞,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更为可怕的是,它让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一个错误的暗示:法不责众,到车祸现场抢拿一点水果、蔬菜,不会犯法的。很显然,如果执法者总是对这种哄抢行为不进行追究,甚至“束手无策”,那么“破窗效应”之下,此类“乘车祸打劫”的事件就会越来越多。
从这一角度来看,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的成功侦破,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如果今后只要发生类似事件,公安机关都能较真到底,让伸手哄抢的人尝尝法律滋味,最终得不偿失,蠢蠢欲动者必然越来越少。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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