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句民间流传盛广的谚语,从总理之口得到确认,这既是对民意的尊重,更彰显了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但是,如果没有真正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然而,要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地,摆在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规制行政立法的问题,因为行政立法实际上是政府为自己授权。
近现代以来,包括规章在内的行政立法获得合法性,已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与普遍存在,而且还存在扩张的趋势。相比于西方国家行政立法从消极行政到小政府大社会再到积极行政的发展路径,我国行政立法的路径本身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推动的,自我授权的冲动更大,有时甚至以行政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行政规章和法律。
3月5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在发布会上就说,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现实中,存在部委擅自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导致出现“以法的形式损害法本身”的现象。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也还没有建立起系统可行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其一,行政立法的开放性、透明度都还不高,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其二,行政立法监督程序缺乏有效性,侧重审查、通过、批准、备案等形式的内部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其三,缺乏可诉的救济渠道,导致即使行政立法不当,也只能在民意反弹之下由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改,难以通过诉讼宣判无效。
如果对行政立法没有强有力的规制措施,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就难以实现。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复杂利益调整的背景下,很多领域、环节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行政立法、政府自我授权的冲动就难以避免。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要真正做到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必须补上我国监督和规制行政立法的短板。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规范行政立法程序,加强行政立法公开性等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起真正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至关重要。确立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很好,但通过规制措施让其落地更重要。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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