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央行早几天下发了一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
这则消息在市场掀起轩然大波,不仅相关公司的股价大跌,而且关于互联网金融前景的争论更是十分激烈,不同的人都会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自己之观点。对于这些争论,要从学理上、从市场经济法则上来分析,给大众、相关利益者及监管者理出一个清楚思路。
首先,无论金融市场如何发展与繁荣,无论金融市场采取如何先进的技术与工具,这些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相关的技术。互联网金融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以金融本性为主导,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外部效应、公共性、谨慎监管等本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会改变。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不可超越金融监管之底线,否则它将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一种金融创新超越了这种金融监管之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之,否则就是政府失职。
至于央行为何暂停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在于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与风险。比如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而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等。
一般来说,实体信用卡在申请过程中,有一套严格的个人基本信息识别制度与程序(比如出示个人身份证,与个人签订持卡合约),也建立起一套持卡人事中及事后严格的监管制度与激励处罚制度,但即使这样,不少国家“卡奴危机”时有发生(即持卡人普遍严重透支而导致小的金融震荡与危机)。但是从虚拟信用卡申请的程序来看,仅是通过网络,只要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真实”资料后,虚拟信用卡就能够获得批准。在这里,给予持卡人授信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就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虚拟信用卡如果没有一套更严格的个人基本信息识别制度及申请程序,这种信用工具所面临的风险会更高。还有余额宝的风险也是如此。
也就是说,对于互联网金融,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它发展与繁荣,因为互联网金融不仅能够给国内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也有利于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公共性,政府也有责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谨慎监管,保证它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易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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