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订稿)》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每年初公布的“听证目录”,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听证会新规删除了原来的“要求有奉献精神”,这是一个进步。因为什么样的人能做听证代表,这本非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公民话题。只要是对听证事务感兴趣的公民,都有权利提出听证申请。至于听证会能不能容纳这些申请者,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筛选。
而旧规做出“要求有奉献精神”的规定,这就挡住了一大批希望听证的公民。一味“要求有奉献精神”,其实也是从制度上公开认可听证代表必须主动牺牲公众利益的一种表现。旧规制订者本意上可能并未如此想,但听证会所讨论的事务大多牵涉公众利益,在这样的场合谈论“奉献精神”难免有些南辕北辙,牛头不对马嘴。
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听证,不应由单方面少数人决定。听证代表是否合格,也要问问被代表的公众。那些逢听证会只会说好话,只会鼓掌、提不出建设性意见的代表,应避免成为下次听证会的代表。相关规定也宜纳入这样的细则:把对听证代表是否合格的考评,交由所代表行业或区域遴选,未能履行权利者即可停止其代表职责。
听证会是贯彻协商民主的一种好的制度,也是反映公民意愿的一个重要舞台。选好听证代表,对开好听证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制订一些具体的规定,明确听证代表的资格要求,这本是制度建设应为之事。只是,这样的规定,还宜更具有法治精神。删除“要求有奉献精神”即是一个重要进步,但能否在这样的基础上,赋予代表更多的权利与义务,给听证代表当好代表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则仍需相关方面积极作为。
听证会制度引入国内多年,从实践上看,这一制度提供了公民力量参与的平台,也为政府化解民间争议提供了新思路。但眼下的困境是,听证会的一些操作细则仍未完善,公民参与意愿不高,真正有建议精神的听证代表数量太少。以此而论,广州听证会新规的出台,其中所蕴含的进步意义,也同样具备某种示范效应,启示其他地区如何更好地开好听证会。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杨兴东(河南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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