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对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透露上述信息。据介绍,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控烟。目前,《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11月25日《楚天金报》)
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根据履约承诺,自2011年1月9日起,我国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从控烟实践来看,显然这个承诺没有如期兑现。原因之一是公共场所禁烟的全国性法律长期是空白。
虽然201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提到“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规定过于简单,缺少约束力。13个城市虽然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但实施效果却不理想。例如,深圳控烟法规实施14年来据说没有开过一张罚单,今年才开出首张罚单。
因此,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条例》,承载着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希望。现在,公众最大的担忧是,这个《条例》出台后,会不会像一些地方控烟法规那样变成“花瓶”?从这个角度而言,《条例》如何破解监督与执法困局才是关键。而要想破解困局,《条例》必须对监督管理、处罚等环节作出科学规定。
尽管《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既明确了多个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卫生、工商、广电等部门各自职责,这样的规定优点是最大化利用现有行政部门的力量,但缺点也很明显,每个部门是自我监督管理,缺少统一的监督主体。
毫无疑问,无论是每个行政部门,还是每个事业单位,或是每家国有企业,都有责任带头控烟,至少要保证与本单位有关的公共场所内没有吸烟现象。但是,让每个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并不可靠。在多个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应该明确统一的监督主体,对各个部门控烟工作进行监督。
除了要有监督主体,还要有执法主体。也就是说,监督主体的责任是监督各个行政部门,而执法主体是对具体吸烟者依法处罚。
虽然《条例》填补了公共场所禁烟全国性法律缺位的空白,《条例》本身也有很多亮点,但如果不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和执法主体,最终必然会影响执行效果。我们没有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兑现承诺,控烟条例立法已经滞后,那么,在监督与执法方面必须要完善《条例》,执法要“快马加鞭”,尽早见效。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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