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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该担何责
发布时间:2015-10-27 08:47:49来源:荆楚网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10月25日发布提示,要求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告诫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并明确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0月26日《楚天金报》)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须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游客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对这些问题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理性分析。第一种情况是旅游经营者已经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游客会以改变合同标的、改变旅游行程、要求游客购物消费等方式收回低价游的成本,游客明知低价游的不合理、不正常以及潜在风险,仍然愿意参与低价游,仍然与旅游经营者签订虚假的形式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旅游经营者事前虽未流露出要通过“购物消费剪羊毛”的意思,但旅游报价远远低于市场通常价格,比如,到香港旅游仅需几百元。这样的超低价本身就是一个不靠谱的诱饵式要约。游客选择占低价的便宜,就等于变相接受了低价游中暗藏的购物消费困扰以及权益损失风险。

  在这两种情况中,游客属于明知(应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一旦遭遇消费纠纷或强制购物,游客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游客承担相应责任,无可厚非。当然,游客无须承担全部责任,游客承担责任的方式宜为失去对旅费或三倍旅费的部分甚至全部索赔权,但游客不应失去对一些具体消费侵权行为的索赔权,比如,游客参加低价游在某地被强制消费,遭遇价格欺诈,购买了天价商品,那么,游客仍然有向天价商品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再者,游客即便在明知或应知低价游合同有问题的情况下与旅游经营者签订了虚假的旅游合同,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应该受到什么“处理”,实际上,《合同法》《旅游法》等法律对游客的这种行为根本未作出追责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旅游经营者靠低报价吸引了游客,又靠虚假的承诺和保证忽悠了游客,那么,游客就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源头是旅游经营者,要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主要的努力方向还是把相关的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而不是琢磨着该怎样制约游客、问责游客。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李英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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