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凌晨4时许,扬州邗上派出所辖区的万鸿城市花园的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为防止事态扩大,“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广州日报》6月23日)
无论如何,我们应该对这位身怀武功,但却高度克制的民警,致以应有的敬意。不过,当民警因为“打不还手”,而被暴打18分钟,最终昏倒在地时,如此“打不还手”无疑值得商榷。
应该说,出于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公权滥用的考量,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套上“打不还手”的辔头,实在是相当明智与合理的规则设定。不过,正所谓任何的规则都有其适用的条件与底线,公权力执行者的“打不还手”同样应该有其适用的范围。既然是执法,当然不可避免存在着矛盾,自然也就容易引发冲突。此时此刻,作为以解决矛盾,调解冲突为己任的公权力一方,当然应该克制武力的使用,而尽力以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现实执法过程中,公权力的执行者当然应该也必须坚守文明执法的原则,对于一般性的对抗与抵制行为,只要能够达到执法效果,即便是被执法的公众对执法人员有一些身体接触或暴力行为,执法人员也应礼让为先,并力图避免与被执法者发生冲突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打不还手”作为一种文明执法的约定,自然是善莫大焉。
不过,“打不还手”的约束力,恐怕并不宜被奉为不可违逆的“圣旨”。打个比方,抓捕逃犯、遏制暴力同样也是民警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面对歹徒,面对凶手,假如民警们也同样奉行“打不还手”策略的话,恐怕绝无可能承担起打黑除恶、维护公共治安的重任来,如此“打不还手”不仅将导致公权力的失职与失位,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尽管这位暴打民警的私家车主,或许未必如犯罪分子那样穷凶极恶,但是,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侵犯了公众的权益,更极大的扰乱了治安和良序。作为民警,面对如此明显的暴力抗法行为,假如固守“打不还手”的教条不放,非但无法正常履行公务,也同样有纵容违法者的嫌疑。更何况,公众的权益当然需要维护,但执法人员的生命也同样是生命,执法人员的人生权益这条底线也必须得到维护。此时此刻,作为民警显然更应以法律为准绳对这类破坏治安的做法予以及时的制止,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纵容其放肆撒野。
基于上述视点,民警执法固然需要慎用武力,但是“打不还手”却不应被误读,更不应被教条化执行。对于明显超越底线的严重暴力行为,还需适当动用武力,这既是必要正当防卫,也是正常执法的需要。至于公权力的“还手”时机是否恰当,相信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至少,为了履行维护公共治安职责,不让自己被打昏,总该是民警“出手”的一条起码底线吧。
稿源:荆楚网
姓名:吴江(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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