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今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建立了“密室举报”、“24小时贴身保护”等证人保护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当地检察机关的“线索率上升了55%”,并,挖出了系列腐败窝案,涉案金额上亿。(《重庆晚报》6月24日)
在各种证人因举报违法犯罪尤其是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而备受打击报复的事件频发的今天,重庆市检察机关能有上述一系列针对“证人保护”的积极作为,无疑非常值得赞赏。其保障和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热情,进一步提高腐败行为曝光率的巨大社会作用,不言而喻。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获的职务犯罪中,80%的案件线索都是来自发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举报。
但同时,不得不指出的是,就建立全面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来看,重庆市检察机关的上述这些保护措施,其实是相当有限和初步的,接下来的路,仍然任重道远。
这一方面是因为,从证人被保护的现实需要角度看,“密室举报”、“24小时贴身保护”等措施,固然十分重要和必要,但又远非证人保护工作的全部,以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而论,进一步值得期待的保护措施实际上还有许多——比如,为重大案件的举报人及其亲属重新安排生活——提高新的工作、新的居住地,甚至为其“隐姓埋名”提供方便,使其从原有的生活圈、利害关系网中彻底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还在于,从证人保护的主体来看,检查机关并不是事实保护的唯一主体,其他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样也有各自的证人保护责任,如法院、公安机关等,显然,只有将所有这些证人保护责任都密切充分地协调、衔接起来,形成环环相扣的网络、体系,证人保护制度才可能全面完整。
当然,要实现和做到这一切。除了地方司法部门的探索尝试外,相关制度的完善配套,才是更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这其中,最核心关键的,便是尽快完善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们知道,目前,在证人保护问题上,虽然宪法早有“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明确宣示,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仍存在十分明显的欠缺:一方面,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性的《证人保护法》,另一方面,在其他相关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条款又显得十分粗略笼统,缺乏必要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弥补这些欠缺,当务之急,便是尽快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为证人保护制度提供明确严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这部法律应明确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如,证人保护的主体都是谁——谁来保护、如何分工协调?保护的程序、标准都有哪些——依据什么来实施保护?保护的内容、方式都包括哪些——具体怎样保护、保护什么?从事保护的部门的责任都是什么——不保护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
除此之外,另一个确保证人保护制度真正落实的一个重要制度配套,我想,应该是,司法部门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不受其他机关部门干扰的独立性。这方面,此前著名的安徽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事件,可以说是一个十分鲜明的反证和惨痛的教训,仅仅因为举报涉及到当地的“一把手”——“白宫主人”、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李国福便蹊跷地死于狱中。显然,如果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免于被举报者权势的干扰、掣肘,即便保护的法律规定再详尽,诸如李国福这样的证人保护悲剧,也很难根本避免。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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