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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司机违规单位领导须培训道歉,是“连带”而非“连坐”

发布时间: 2008-09-03 08:06   来源:    进入电子报

  陕西宝鸡市有关部门日前制定《通告》: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单位领导要接受培训,并向媒体和全市人民道歉。此举在当地引发不同反应,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称之为“连坐令”——司机违规处罚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太“冤枉”。(《新京报》9月1日)
  司机违规处罚单位领导属于“连坐”。——笔者以为,这一看法有失偏颇、片面。确实,“罚责自负”、不连坐他人,乃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并不是绝对机械、凝固不变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他人行为负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样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追责方式。
  比如,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掌握一定国家公共权力的行政责任主体,就须承担因其下属机构部门或人员因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行政责任,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领导责任”。因为,在行政机关中,基本的工作机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意味着,行政首长(领导)在享有最高和最后的决策权力的同时,必须对整个行政系统内所有决策和行为后果,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连带行政责任。
  这种承担连带行政责任现象,在现实中,我们其实并不陌生——比如矿难频频发生,除了追究黑心矿主的直接责任外,同时也要追究安监等政府行政部门的连带行政责任。再如,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假劣药、有毒食品危害公众健康,有关公共管理部门的连带领导责任,同样必须被追究。
  具体到公车管理领域,道理也是如此。司机驾驶公车违反交通法规,固然首先是其个人的过错,但同时也未尝不是其身后单位、领导的责任——比如教育、管束下属不严格不到位的责任。这正如我们在生活经常看到的:相对其他社会车辆,有着这样那样权力背景的公车总是显得格外“牛气”,不太把交通法规当一回事。这种背景下,对于公车违规规章,不仅处罚当事司机,也进一步深究背后的权力本身,无疑才是对症下药、直击要害之举。
  就此而言,司机违规处罚单位领导,非但一点不“冤枉”,而且显得“罪有应得”。因为这样做,根本不是什么“连坐”,而是在承担一种连带的法律责任,体现的是权责平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温家宝语)的法治精神。
  其实,就目前连带行政责任或者说领导责任总的落实状况来看,并不令人感到乐观——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许多时候,领导责任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具体应该怎样负责,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明晰的规则,大量应负的领导责任,实际上都处于“缺如”的状态。还以公车管理为例,眼下行政机关超标超编购买配置豪华公车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但行政首长真正为此被严厉追究领导责任的,却少之又少;再如,公车肇事,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事件不绝于耳,却罕有单位领导为之负连带责任,更容易看到的倒是一种反向的景观——领导驾车肇事,却常常拿司机来“顶缸”……所有这些,或许也正是当前公车之所以不断泛滥,而公车改革迟滞难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贵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