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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瑞:扩大受贿犯罪主体是重要反腐措施

发布时间: 2008-09-09 08:15   来源:    进入电子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建议对刑法有关受贿罪内容进行修正,将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按受贿罪定罪。(9月8日《生活新报》)
  扩大受贿罪犯罪主体是重要反腐措施。人们时常见到这样类现象,有的官员为给子女经商筹钱,直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授意他人关照子女的企业,家人利用官员的影响享受各种好处。在许多官员批准的项目中,都可以见到官员亲属的影子。许多高官子女亲属利用官员的权力和影响在市场如鱼得水,成为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现身中国富翁之列。官员做官,子女发财,人们明知有问题,却只能眼睁着看腐败发生。
  如果扩大受贿犯罪主体,对于一些和官员受贿直接或间接有关系的亲属子女进行有罪认定,会极大提升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加大法律对贪污受贿的震慑。
  扩大受贿犯罪主体,可能对官员的贪污受贿动力产生积极影响。我们知道,一些官员贪污受贿,一方面是为了个人享受,但同时也是为了家人享受,许多官员对子女直白地说“还不是为了你”。甚至“一人贪腐,全家享受”,对贪官来说或许还是一种人生成就,贪官会以为就是自己案发吃官司也觉得值得。扩大了受贿犯罪主体,贪官拿脏款给子女,就是在诱惑子女犯罪,这多少会让官员贪污受贿有所顾忌。
  还有那些利用官员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参加贪污受贿腐败活动的官员亲属子女,也再不可能成为腐败案件的局外人。过去,我们常见有的官员把受贿的责任推给亲属,说什么贿款自己没有经手,犯罪事实认定较难。而官员亲属如果没有公职,认定犯罪也很困难。给受贿罪的结案制造了难题。而扩大受贿犯罪主体责任认定,只要和贪污受贿有关的人和事都会被追究,从而增加了这些人的犯罪成本。
  还有享受腐败成果问题,有可能也会被有罪认定。如官员的收入有限,其子女却可以花巨资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留学,在外国住豪宅、开名车,可能就会被认作犯罪了,因为,这显然超出了父母的合法收入能力,使用赃款当然要负法律责任。明知是赃款不举报,还使用、享受,应作同案对待。
  如果扩大受贿犯罪主体的法律条款正式实施,必定会在社会上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如相关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行为的确认、犯罪环境动机等明确,可能都会存在一定困难。这就要求,这些法律条款一旦实施,必须有详细权威的司法解释相配套,并出台相关法规来规范官员以及亲属子女的行为。只要坚持严格执法,相信贪污受贿腐败社会顽疾,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光瑞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赵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