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2008年10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任谦先生在北京曾有公开表示:“广东的宋祖德公司的老板对谢晋导演进行诽谤一事,已引起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的高度关注,我们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必须要予以清除出去。”
如果这条消息属实,那它实在是一条令人不快的消息。
虽然我也认为:宋祖德先生很无耻——即使他说的都是真的,我依然认为他很无耻。
这正如法律上有“侮辱”与“诽谤”之分。“诽谤”一定是说了谎话,但“侮辱”不一定非要说谎。当某人充满“恶意、恶行与恶果”,那么即使他说的是真的,也可能于“理、法”不容。
祖德的无耻正在于他对“悲悯、体恤与敬畏”的蔑视,在于他牺牲别人成就自己的“果敢”。人,不惮于某些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而为所欲为(比如:刻薄逝者),这就是无耻。
但这并不影响我同时认为“司长”的讲话很无知——如果那些话真是从司长嘴里说出来,它应该是很无知的表现。因为特殊的身份决定了特殊的义务。
如前所引,司长强调“此事,已引起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的高度关注”,这便意味着司长是以官方身份、代表政府在做这样的表述,那他就必须再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 政府认定 “诽谤”,可经法律授权?可有质证过程?可许祖德申辩? 虽然我也认为祖德无耻,但政府不是我,不能信口开河,必须于法有据。
第二、 政府要清除的是到底是“宋祖德公司”还是“宋祖德本人”?如果是“公司”,请问公司可有违法?如果是“本人”,宋祖德无公职,请问你怎样清除?难道要雇凶干掉他吗?
第三、 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只能做法律明确授权的事。于是政府应该说明“害群之马”是何种罪名,哪部法规怎样规定。
第四、 政府处罚不法,应有规范主体、严格程序。所以司长应该解释要“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什么?莫非是“世上本没有问题,协调协调就有了问题”。
如果司长真说了引述的话,又不能回答这些问题,那么他的讲话就是很无知。这说明颇有些人不知道:政府“能干什么,该干什么,又如何去干”。
我不赞同有人讲:政府相对的公民如同仆人相对于主人。不对,政府是有权力的,远比仆人要牛。但问题是:这个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这个“限”就是法律的明确授权。于法有据,政府可以提枪抓人;于法无据,那即使是任司长面对宋祖德,说话也得克制些。
强调:我不爱宋祖德,我只是爱我们的政府,我期望她的“民主与法治”水平更高。
所以,我愿意相信:任司长没说过那样的话。
稿源:荆楚网
作者:牟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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