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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振龙:老师,您吃回扣了吗?

发布时间: 2008-11-26 09:1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据说,古时候,本国土匪界有个“两不抢”的不成文规定:一不抢郎中,那是救死扶伤的,二不抢教书先生,那是教人向善的。至于是否真有这码事,咱姑且不论,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古郎中今医生、古教书先生今教师,俨然脱下了古装马甲之后,两拨人反倒都上了“贼船”。11月25日,《新京报》有报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群众反映强烈。
  乍一听这则消息,差点把我从椅子上“雷”爬下,很不幸,我就是一名教师。遵照先师圣贤咱孔夫子的遗训,教书人这厢赶紧“三省吾身”——你有吃回扣否?回扣你吃了否?你吃了回扣否?越念叨心越虚,冷汗涔涔,想象着意念中的千夫所指,我越发地相信自己肯定、一定、绝对吃了回扣。比如,陕西的某学生给过我一袋大红枣,我吃了;武汉的某学生给过我几根鸭脖子,我也吃了;安徽砀山的某学生给过我几斤梨子,我又吃了——虽然我照单回请他们吃过几顿饭,“赔”的比“赚”的还要多,但怎奈我“吃”了,而且还“回”了,这不就被狠狠地被“扣”上了吗?
  然而,就在我教书人要跑去“自首”求个“坦白从宽”的当口,忍不住扫了一眼《意见》的“回扣条款”,尤其是定睛十秒钟,看了一下与医生同仁的那艘“贼船”,还有各自的“舱位”——“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这是医生的。这是我教书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这下,我真的被“雷”爬下了,没想到,悲极了它也生乐啊,扼腕长叹:原来我竟然、居然没吃回扣!
  隔行如隔山,医生同仁是否利用了“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是否“以各种非法名义收受财物”,又是否“为医药产品销售方牟取利益”,总之是否吃了回扣,咱自是不便插嘴,但我可以打包票的是——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使命,即便如我般贪嘴的教师,也绝对没吃过诸如“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的回扣。说得高尚点,咱为人师表不屑吃那些脏东西。说得老实点,咱就是想吃,其实也没长那么大的嘴。
  不避言,《意见》某些说法不够精准,而且有着未经调查就发言,“一棍子打死所有教师”的嫌疑。什么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你吃吃“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之类回扣来看?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就本国教情而言,有资格、有能力吃回扣的“教师”,说白了就是教育机构中掌握“物权”的权力阶层,而普通教师担当的“教学活动”,实质上是和“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如若不信,检索相关新闻报道看看吧,看看究竟是哪些“教师”吃了回扣。
  我等货真价实的教书人,虽“没吃回扣惹了一身臊”,但秉承行知先生训言——“带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与“教育蟊贼”一道背“黑锅”,倒也无妨了,然而,在勇敢地拍死我们这群无辜的“假苍蝇”之后,相关部门可否进一步调准准星、瞄准目标,进攻坐吃回扣的“教育权贵”之“真老虎”呢?也算洗刷一下教耻、告慰一下教魂?说句有点犯傻,但绝属掏心窝子的后话吧,我很担心:俟百年之后,诸生来祭,他们围着我等的“土馒头”,不是追忆我们一生如何高风亮节、诲人不倦,而是争相交口质问一番——老师,您吃回扣了吗?若然,我等教书人一定“蹦起来”满大街去喊冤。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司振龙(安徽)

(本文来源: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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