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土地流转专合社缘何一国异地工商登记注册态度不一
发布时间: 2009-02-07 21: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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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三农中国》07年4月2日杨茂君报道:“遂宁市成立首个土地流转合作社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首家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行记”许兰武报道;《南方农村报》2008年08月12日董振国报道:“山东首家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立”等文,再次将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方面的新闻引人高潮。
其实,早在2007年07月03日17:31《南方日报》一篇“重庆先行先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报道,将重庆市工商局推出《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最引各界关注的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企业的新闻公布于众。自此,拉开了各地土地流转的序幕,有人就此撰文说“重庆新政”催生出新中国第三次“土改”等时评文章。
关于土地流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就表示,允许农村土地多种形式流转,本身不是新提法,十几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的流转。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多年来也有很多地区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
以浙江省为例,土地流转在嘉兴、绍兴、湖州等城市以各种新的形式开展。一些城市创新出了分季流转、土地互换、土地托管等新模式。湖州市更是在农村改革中创新引入高等学府,与浙江大学共建的“新农村试验区”不仅实现了土地流转、农田规模化运作,更把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直接带到田间地头。浙江省农业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共有209万农户流转出土地393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22%,占总承包耕地的19。8%。仅仅浙江一省,已经有4300多个村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除了浙江,长三角另一省份江苏,土地股份合作社也遍地开花。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江苏省今年起专门设立2000万元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
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逐步向二、三产业转移,有的农户无力耕种,又不找人代耕,造成大量土地抛荒。农村税费改革后, 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发展弥补了这方面缺陷,用入社农民的话说,土地流转合作社这种形式使他们“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 带动了一批土地流转,促进了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加快了流转步伐;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加速了城乡统筹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方面的新闻越多越热越好。
然而,在实践中,土地流转专合社在我国异地工商登记注册存在态度不一的现象。据《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2009-01-08 08:32:14)“ 身份困惑 工商局为啥不给土地流转合作社登记”一文载:蓬溪县从2006年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合作制试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实践,到2008年7月,全县巳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23个,入社农户1732户,成员总数6343人,入社土地面积0。98万亩,初步探索了一条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合作化道路。让杨茂君想不通的是,外省的“取经者”回去后,照搬经验,纷纷发展了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流转土地,并顺当地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可环顾蓬溪,在工商局取得“身份证”的仅有天宫堂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一家。蓬溪县工商局企业股股长郭建清另有看法。他表示,当地工商局一向都很支持农民注册成立专合社。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就会依法给予登记注册。“但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合作内容的农民专合社目前在省内还是新鲜事物,而法律也未作明确规定,工商局找不到可以批准的依据。”省工商局个体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解释道:“现在不少土地流转合作社把土地集中起来,只是引进业主,将土地租出去,自身并不从事经营活动。这不能算一个经营实体,所以工商局不予登记。”
与此不同的是北京丰台区工商局为土山村的张凯华先后联合的另外7个村民作为发起人,带领的 “386199”部队(“38”即妇女,“61”指儿童,“99”指老人。)办理了工商注册的相关手续,开创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先河。此后,大江南北,纷纷效仿,如文首所举的例子,还有很多。
当然在这些文章中,对敢于办理农村土地流转合作工商注册的做法只是说一个字,那就是“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这标志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始向市场化方向迈进。所以,敢于办理农村土地流转合作工商注册的做法是顺应潮流之举。而蓬溪县工商局不注册的观点更应进行客观的分析,谨防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之机大肆侵占和炒作集体农地挪作它用,尤其要防止土地流转刮片面风的现象,要审慎进行工商注册,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众所周知,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其权利相应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在农业用地上,土地权利体现为“所有—承包—使用(经营)”,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并经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所拥有的是一种承包权和享有权。农业用地在农民承包以后流转,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或者说经营权)在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等都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所有权性质不能变——这个实际上也改不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怎么会改变所有权呢?所有权根本不在考虑范围内;用途不能变——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农业用地的性质,保证所谓18亿亩农业用地,保证所谓的粮食安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即自愿、有偿原则。
大家知道,如果到工商部门注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等的规定,一直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呼吁“防止土地流转刮风”, 他认为,这是由我国“三农”的现状决定的。一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
因此,笔者以为,目前法律许可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仅限于转包、转让等几种,流转方式单一,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未予以详细确认和规范,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地使用权的处分受到过分限制。因为《农业法》规定,只有在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人才可转包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地的分割转让过于放任,易造成农地在转让过程中越分越细,不利农村稀缺资源优化配置,不符合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趋势。以上缺陷均需在立法中予以完善。由上可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需要或者发展趋势上都客观要求加快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规定,避免其滞后性,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保护收益权、尊重处分权的基础上,推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就目前农村的情况来看,我们每一个人在土地问题上都应有清醒的头脑,对于赶潮流的工商部门,要看他们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注册时,是否遵守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原则“自愿、合法、有偿、有序”;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坚持农地农用;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继承等期限不得超过农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长期限的剩余期限;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于不敢潮流的工商部门也不能当头棒喝,而是要真确看待,这是现行的相关法律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成了制约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而不是工商干部的错。
当然,土地流转专合社缘何一国异地工商登记注册态度不一的问题,也必须要解决,前提是要加快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未来的土地立法能准确、及时、有效地调整、规范我国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诚然,土地流转专合社缘何一国异地工商登记注册态度不一?谁是功是过,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也但愿这种现状能尽快解决,让工商注册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提速,从而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实施规模化种植,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俊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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