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赐贵:城管难道是天然合法的吗?
发布时间: 2009-02-25 0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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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法学家何兵教授在广州发表演讲,呼吁“把小摊贩合法化”,以消解目前城管与摊贩之间“猫捉老鼠”的荒诞危局,同时缓解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对此,时评作者羽戈撰文提出异议,认为城管“一半是单位,一半是企业”,“政府拨款仅为少量”,本来就是靠罚款为生的,“一旦作为他们创收源头之一的小摊贩们开始合法化,他们再也找不到行政处罚的理由,腰包瘪下来,还怎么生存?”有感于此,羽戈先生认为二者不可偏废,“小摊贩需要合法化,城管则需要规范化”,其中,对城管制度进行改革是关键。(《小摊贩合法化,城管怎么办?》,《华商报》2月23日)
表面看来,羽戈先生的建议更高一筹,看到了摊贩与城管激烈矛盾背后的经济因素:摊贩要吃饭,城管也要吃饭。想让摊贩合法经营,就得先对城管制度进行改革,消除他们靠行政罚款为生的制度根源。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也较具可行性,但其荒诞之处却也在于此:凭什么城管的吃饭问题优先于摊贩的吃饭问题?
羽戈先生自己也承认,城管之建构“虽然有一定的法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但从1997年诞生至今,一直妾身未明”,“只有极少一部分属于公务员编制”,“被称为政府的‘私生子’”。正是由于绝大多数城管缺乏合法依据,他们才得不到多少政府拨款,只能自谋生路,罚款度日。从这个角度来说,城管难道不是摊贩的同路人吗?须知,摊贩也有相当比例是合法的,比如说在菜市场租个摊位做买卖。所谓的非法,无非是指那些缴不起昂贵租金,无法给政府“上供”的。同样是得不到政府拨款,得自谋出路,同样游走在缺乏法律依据的边缘,凭什么做点小买卖的就成了“非法”,而对其进行打压、罚款的就成了“合法”?
很显然,这种观点受传统的专制思想影响颇深,即认为官方的(含与官方合作的)天然合法,而民间的天然非法,民间行为需要得到官方的授权。如果我们还承认这是一个共和国,还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法治社会,我们就不能说出这样的话来。民主社会的标志是什么?是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是官方行为需要得到民众的授权,而不是反过来。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什么?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以说,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代表权力的城管天然非法;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代表民权的摊贩天然合法。
即使有一天,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摊贩为合法,即何兵教授和羽戈先生所说的摊贩合法化问题,那也是说,政府要开始利用纳税人的钱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公共服务,而不是什么人给了人民好政策,更不是说政府从此又多了一个收费的理由。合法化与否的差别就在于,一个是政府可以不闻不问,一个是政府必须积极保护,而非老百姓做事有没有得到政府同意的问题。因此,我们若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更应该如此呼吁:城管才需要合法化,而小摊贩需要的只是规范化。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赐贵(北京 编辑)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陈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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