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媒体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警世人;工商部门和没收或销毁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彰显决心;质检部门才上街告诉大家辩别真假产品的常识;消费者协会集中收集各类投诉,现场解决问题……媒体的参与,再加上官方的大力彰显,这一天就显得热闹非凡。然而,网络上的舆论对此并不买账,对监管部门的不满意,对黑心商家的声讨,甚至对3.15这个维权日也充满了愤怒,建议取消了之。
然而,牵怒于“3.15”的意气舆论,自然当不了真。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终的目的是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就我对这两句话的理解,前者是唤醒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吃点亏就算了,而是要勇于当“钉子户”;后者是团结消费者的力量,毕竟一个企业,没有了消费者掏钱包,也必定是死得快,从而对商家形成震慑。指望3.15这个全年中仅有的一天,能够解决大量的消费投诉,惩治黑心企业,本身就是一种幻象,更是对消费者权益日的误解和误读。
梳理一下愤怒的舆论,可能是对三鹿奶粉事件为首的食品安全余怒未消,也可能来源于连强生这样的国外品牌,到了中国婴儿用品都“疑含毒”,再加上武汉竟然发现了翻新的山寨彩电作坊……中外商家,不分大小,不分地域,集体陷入“质量门”,让人感觉国内市场成了柏杨笔下的“酱缸”,消费者购物如同过地雷阵,小心翼翼,胆战心惊。
这些现象的存在,可能有着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有关,也有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放大效应,从而对监管以及媒体和商家,有着更高的现实期许。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3.15这天,承载了太多政绩和作秀,揭露了太多令人膛目结舌的黑心商家,附带着消费者太多的希望。
这样的落差,形成了目前3。15舆论上的困境。因此,还原消费者权益保障日的真实目的,监管部门和媒体,以及消费者,将这天的工作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和生活中去,才会切实地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目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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