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月:不妨将贪官的“自首、立功”来个判前公示
发布时间: 2009-03-21 15:16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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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
腐败问题是个焦点问题,就是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重要的时候,群众却十分关注反腐败,说明这项工作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
反腐败本应保持高度的严肃性。但最高院有关负责人也认识到:“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
这也是群众经常感到不解与困惑的地方:差不多同样的受贿情节、金额、危害,最终的实际量刑是天壤之别,涉案金额少的掉了脑袋,被处死刑,涉案金额高的反只领到无期徒刑。有领刑的,也有缓刑的。“同样是贪官,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千差万别的判例,既有损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也损害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期待与热情,损害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也不利一项判决所产生的杀鸡骇猴效果,贪官会心存侥幸,认为即使“伸手被捉了”,还是有轻判的可能。
当然,那些被轻判的贪官,都有一个“自首、立功”的理由,但到底是何理由,往往语焉不祥,公众猜来猜去也猜不明白。纵然每一个“自首、立功”是确有其事,但如果没有具体的“说法”:立功在何处,有多大的功可以让抵消部份罪过。这些事不说清楚,公众自会“胡思乱想”,怀疑其真实性。
贪官轻判的失范诚然受制于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更关键的是轻判的理由要公开透明,真相不公开便是一切议论的源头,拔出萝卜了,他交待了哪些“泥”,理应开诚布公。要不然,“你知他知我们不知”,又如何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又如何能防民之口?
诚如《意见》中所提到的,是不是犯罪本人检举的,有没有具体的“揭发”行为,提供的线索有无实际作用,都要让人明白才好。
比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受贿合计人民币603万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认为,马德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其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构成要件。“据了解,马德在审查期间,检举揭发了原绥化市市长王慎义等人的受贿行为。”
这个说法就很清楚,马德检举了王慎义等人,有“立功”表现,但立的功还不算大。判死缓是不是轻恕了犯罪分子,公众自有公论。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696万余元,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刘志华从轻发落的说法是“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但是不是真的主动,如何主动的,坦白了哪些事实,并无详情。公众不明白,刘志华也“不服”,一审后还提出了上诉。
可见,对贪官的“自首、立功”非说清楚不可,要不然,社会上不明就里,贪官还会四处喊冤,司法机关是两面不讨好,里外不是人啊。
一个贪官被宣判的时候,其交待的线索也早经查证了,应已不影响被检举出来的新案侦查,公开一下又有何不妥呢?
公众有知情权,贪官的“自首、立功”不应“躲猫猫”。建议在贪官被宣判时,其“自首、立功”的表现不妨来个“判前公示”,以昭告天下,取信于民,也不给贪官有叫屈的借口,岂不两全其美。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人月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余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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