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名政府公务员已经逝世或者获刑入狱了,但其仍然在原单位照旧领取工薪福利,这种可耻的吃“空饷”行为,无疑会招致舆论的强烈声讨。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政府管理组织,尽管早已名亡政息不复存在了,但其名下所颁布的过期法规政令却被牟求某种目的人从废纸堆捡来适用时,恐怕就不止是“雷人”了,而是令人胆颤心惊的可怕可危。
常住民宅被无偿强拆,流离失所的7户村民把下“拆迁令”的城管部门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村民诉讼请求。3月26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海珠区官洲村7户村民的代理律师称,城管部门认定这些房屋违建,所依据的是一份1979年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一户村民称,他的房子是1993年所建,还有宅基地证,但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实在不能接受(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这本是一起极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人深省的是,这种明显违背法简单律常识的事情,为什么就轻而易举地发生了?也不禁让笔者忽然联想到这样一个匪夷所思的荒唐问题:早已过期的文件城管都能够继续适用,往上推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所制定的《禹刑》,还可以搬出来适用吗?
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依据我国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要求,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同位法不得相互抵触,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新法效力优先于旧法。城管部门认定7户村民房屋违建,所依据的是一份1979年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笔者在网上搜索发现,最新的《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显然,仅就法律效力而言,那份1979年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早就过期作废了,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并且,村民手中持有宅基地证,这意味着他们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就是说,持证村民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严重违反规划的建筑。因此,城管不具有强行拆迁的职权,其强迁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在这场村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博奕中,让人们再次体验到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妙用。公权力施暴浑身是理由,而村民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软弱。政府要用土地换钱,开发商要靠土地建房赚钱,其中的道理就这么简单。而不简单的却是,当流离失所的7户村民把下“拆迁令”的城管部门告上法庭后,竟然被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当年岳飞背着“莫须有”的罪名,望着苍天悲怆地喊道:“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在冤魂飘离尘世之际,他坚信上天能够明白他的冤枉。后世人一直痛骂奸贼秦桧,铸了他的像,令其永远跪在岳飞墓前。这说明,人间自有公道在,公平正义不可辱。但愿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时,依法秉公办案,还村民以一个公道。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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