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问题较多、难度较高、矛盾较大的工作偶尔施以集中整治,即被某些人讽为“运动式”的执法,应该属于我们开展工作的常态之一,是攻坚克难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因地制宜从现实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分散与集中并取、普遍与特殊兼顾,恰恰是辨证意识在工作落实中的体现。这没什么可惊诧的。媒体上不时出现的“动辄搞集中整治,是不是平时‘懒政’了?是不是平日里都没有整治?”、“‘运动’过后管理和执法力度可能会松懈下降”等质疑,的确是有关部门要竭力避免的。然而实施集中整治并不必然地就是平时懒政、没有治理和过后就松懈。
显而易见,很多工作仅靠日常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控拆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整治蔓延的交通违章和“黑车”泛滥,制裁各类毒污假劣食品,取缔黑、黄、毒、赌,打击凶杀劫盗的各种犯罪等工作,其矛盾多、困难大、牵涉面广、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结缠夹。即便平时抓紧还应对不暇呢!哪容你去“不治”和“懈怠”?因而诸如此类的工作不仅需要平时的日常处置和治理,也离不开间或的突击和强力整顿。实际上,任何工作都不能满足于平时的“按部就班”。必须突出重点带动全面,抓住主要矛盾顾及次要矛盾。很难想象,干工作只能循着某个一成不变的节奏或模式进行,而不允许有必要的“加速度”和随机应变。如果这样就太机械太教条,比“八股”还要八股了。
集中整治即便在社会生活中也比比皆是,为一种规律性的体现。譬如一个家庭从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打扫卫生,但周六还是要突击性地大清理一次,这样的效果更好。不能仅靠每天的清洁就行了。学生在每学期考试前都要集中复习以备应考,然而这决不等于学生平日里就没有去复习和考试。战争也是如此。有阵地战,也有运动战,不能拘泥于只许打阵地战、不许打运动战。打歼灭战时必须突破常规,集中优势兵力。若是平分兵力、各自为战,不说消灭敌人了,连自保都成问题。上世纪40年代末解放战争中的“三大战役”,就是对国民党反动军事力量进行“集中式”、“运动式”歼灭的典型例证。假设说我们只能按照一个月消灭5万敌人的“日常形式”去解决国民党军队,而不允许有集中优势兵力的大歼灭战、大运动战,岂不是太荒谬了吗?
尤其在控制违章建筑的滋生、遏制道路交通违规泛化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方面,只靠平时的工作根本无法达成,因而必须辅以强力的突击扫荡,即集中力量于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里予以整治。而且违章建筑、车辆交通违规和刑事犯罪等的发生,也并非是循着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频次,它们也有着在节假日、社会动荡、流动人员激增等时节暴发的特点。面对这种短时间内突然形成的“违建潮”、“违章潮”和“犯罪潮”,只靠平时的日常治理能行吗?肯定不行!惟有大力度的集中力量的“运动式”治理方可与之抗衡。除此别无他途。
作为十分常见而又不可或缺的工作与行事方法,实施集中力量的“运动式”整治是无可非议的。诚然,我们应该警惕和防止那种“一曝十寒”的情形,却也不能将集中的整治和执法一概视为“平日里懒政、不治和过后就松懈”。这两者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定集中整治和“运动式”执法不啻是在否定一个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客观上等于是在抑制和消减工作的成效。不要计较和纠缠于外在形式如何,能产生效果才是硬道理。鉴于此,对于集中整治大可不必随意地怀疑和诟病,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成效卓著的工作方式。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文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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