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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丁:嫖客也要尊重小姐的“性自主权”

发布时间: 2009-08-12 16:3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据《河南商报》报道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随即逮捕了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大家都在讨论嫖娼合适见义勇为的问题,不过,我更愿意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是嫖客和小姐,在相拥入睡之时,心里恐怕也会泛起点小波澜。倘若小姐的身世遭遇尤为可怜,且长相温婉可人,娓娓道来,此情此景必然也将男人那点怜香惜玉激发出来,因此,就有了诸多的后续故事。比如那蔡锷解救小凤仙,竟然造就了一代绝恋,流传至今。
  嫖客救小姐的故事,大家津津乐道,跟“嫖客和小姐”被污名化也有很大关系。“卖淫嫖娼”非法,“小姐”不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会被一大群道德君子口诛笔伐。嫖客相对而言受道德歧视轻一点,但终究还是被当做不能上台面的东西。因此,这种边缘人群的发生的一些感人故事,就会因为其发生环境的逼仄而产生放大效应。
  尽管卖淫嫖娼在我国还是非法行为。但是,这个行业自古以来就存在自身稳固的职业伦理和契约精神:小姐和嫖客之间,一方给予身体,一方付出金钱,完事付款,双方你情我愿,绝不勉强(即在尊重女性(男性)对自己身体(性)的支配权的基础上,在体现性的自主权基础上,严格按照契约进行交易)。因此,你即便是一个嫖客,即便你付了钱,你仍然需要女性的自愿,才可发生性关系,倘若女孩是被强迫,你就得停止行动,你虽然没有义务英雄救美,但出去后报个警依然是一种底限的要求。
  但是,令人愤怒的是,存在多少鸡头恶霸强制少女、妇女进行性活动的,在我看来,强制一个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比强制一个女人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更加糟糕,法律也应该进行修葺,至少使这种行为得到强奸罪同等程度的刑罚;而任何一个地方的色情产业,都必然有当地公安司法人员的介入,参与甚至直接经营(这几已成为“皇帝的新衣”),这种权力滥为又比性交易行为严重几百倍呢?
  强制卖淫和权力滥为,正是色情产业所造成主要的社会危害,与其说它是“性交易”本身引起了,不如说是对“性交易”不合理管制所造成的,诡异的是,这些行为原本是对“性交易”职业伦理和底限道德的严重践踏,可其所产生的社会恶果,竟然成为严厉打击“性交易”的强大理由,令人“叹为观止”。
  而张先生的行为,正是严格的遵循了性交易的职业伦理和底线道德,是一种值得尊敬的“嫖客的道德”,倘若说,我们社会,我们政府,以及我们所有人,都遵循这种“性交易”的职业伦理和底线道德,我看不到,这种行为究竟还会产生多少社会危害?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丁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双建)
关键词: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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