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东:行政强制该被套上“依法”笼头了
发布时间: 2009-09-01 11:11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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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31日《工人日报》)。
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这部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能否顺利审议通过,还是仅仅针对立法法相关规定,拿出来“激活”一下,使之不至于成为废案。从网络民意看,认为是走过场“激活” ,对顺利通过持不乐观态度的为数不少。因为,从披露的情况看,草案在保障行政机关强制处分权利的同时,从很多方面对被强制方的权利也作了保障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反过来就是对政府强制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对此,立法机关会不会虑及地方政府“难工作”的行政压力,投鼠忌器而拖延下去,继续完善?民众有理由这般“多心” 。
毫无疑问,政府的行政强制权力必须得到保证,但这种权力的实施,必须依法而行,按“规矩”办事,这才是法治政府的当然体现。相对于被强制方的公民,作为强制方的政府部门,天然处于强势地位。在这种不对称的博弈中,若没有“法律”这个“国王”来进行管控,强势方的行使权力往往就会越过正义的边界,对公民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这与实施强制行为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也将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的感情,后果十分严重。
在这样的一部法律的指导下,或者说管制下,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必要性。所要采取的政府强制行为,必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所必须采取的,而不能是政府官员的拍脑袋决策甚至随意而为。为保证这一点,草案设定了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把好决策关。二是合法性,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实施过程中,对执法主体必须予以规范,杜绝随便雇佣临时人员执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对此,草案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是人本性。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能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而采取停水断电“堵被窝”等措施,逼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对照这样的要求,当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下的行政强制行为,可谓乱象丛生。一些地方随意对公民动用行政强制措施,雇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黑恶势力“对付”被强制方,肆意侵害被强制方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这些乱象的存在及在个别地方的蔓延,将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动摇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尽早制定出相关法律,给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套上“依法”的笼头,显得必要而紧迫。对此,我们充满了热切的期待!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会东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马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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