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市公务员局日前正式酝酿出台全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可否认,有些公务员离任前曾担任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手里掌握着大量政策、商业信息,且在行业内有着广泛影响力和人脉关系。如果离职后马上投身商业活动,极有可能利用掌握的资源,换取个人不正当财产,导致变相腐败。
从这一点说,上海市制定专门法规,对于规范离职公务员的商业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令人不解的是,如此的规定在《公务员法》里早已存在,且内容也不乏翔实。《公务员法》第102条专门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为何法律条文里明文规定的东西,还要重新立法,做重复规定?
这其中不排除原法律条文不尽完善,尚需进一步解释、补充。但也不可否认,近年来,离职官员非法从商活动常见报端,《公务员法》正在面临严重挑战,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才是导致事件膨胀,重复立法的最大诱因。
在有些部门,官员离职后到企业挂职似乎成了一种“福利”和潜规则;出于人情关系和离职官员的影响力,个别执法部门也是民不告,官不究,对这些人的不法从商听之任之;再加上执法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事发之后处罚不力,都给不法行为开启了大门。试想,如果一开始就能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依法规范有关人员的商业活动,哪里还会有如此多离职官员非法从商案,还有必要重新立法?
一部法律在出台以后,能否“出政施教,赏善罚暴”,营造社会公序良俗,除了要看其法律品质,普法的质量,关键更看它能否不折不扣地被执行。执行得好,它就是一部好法律;否则,就会失去作为普遍约束力的意义,难免会出现重新立法,衍生新的替代品。但重新立法就能解决好老大难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再多的法规也会是一纸空文。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道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