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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毒树之果”与交警隐蔽执法

发布时间: 2009-09-25 16:3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日前,深圳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使用隐蔽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确保公开公正,减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此前深圳交警在执法时玩"躲猫猫"方式正式结束。(广州日报2月19日报道)
  交警隐蔽执法,雷达偷拍测速,这是近年来最为民众所不齿的一种阴暗执法手段,引起社会上下许多人热切地关注。无论是采取请便衣帮忙,还是交警自己藏匿在墙角、树下、房舍旁“躲猫猫”式的执法,这些取证方式均让我想起“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换句话说,凡经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由其中获得的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在“毒树毒果”问题上,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有不同的做法。美国在确立了“毒树之果”原则后,一直采取排除“毒树之果”的严格标准,做法比较极端。但近几年来,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采纳“毒树之果”理论的同时,确立了所谓“独立来源”(independent source)、必然发现及“稀释”(attenuation)或“清洗污染”三项例外。虽然各国对“毒树之果”的探讨均限定在刑事领域,但实践中,行政诉讼领域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也有所运用。
  交通隐蔽执法合法与否的争论,其实就是“毒树之果”理论在行政诉讼领域中的具体实践运用。行政领域对“毒树之果”证据效力的界定,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决定,“毒树之果”证据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拥有行政调查权与刑事侦察权,一般涉及刑事侦查方面警察可以着便衣“隐蔽执法”,但是交警执法着便衣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授权。公安部交管局在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这一规定已经使交通隐蔽执法成为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违反该规定,采取非法传唤所获得的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时限获得的非法证据。显然,交警在执法时玩“躲猫猫”方式取得的证据也好,还是请人帮忙执法也罢,“毒树之果”原则一律被视为不合法。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不得已采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遵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那样,交警在执法时玩“躲猫猫”方式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法规许可不遵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呢?实践中,“躲猫猫”式的执法,一些交通民警或协警人员,往往躲在树下、墙根,冷不丁地冒出来,逮着违规的就罚;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言行粗俗、态度粗暴、不开具凭证,这样的结果,不仅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交警在执法时玩“躲猫猫”方式属法定的例外情形的理由站不住脚。
  恰恰相反,隐蔽式执法的长期存在和屡试不爽,是对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原则的违背。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讲,任何没有获得法定权限,不符和法定程序和法定规则情况下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躲猫猫”也好,“俯卧撑”也罢,都属于应当限制的公权力滥用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让行政执法告别“躲猫猫” 是大势所趋,违背这种规则,将会受到相应罚则所制裁。如果公安机关违法取证,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判令撤销该决定的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于安说,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隐蔽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从这个角度上,交警隐蔽执法通过“毒树之果”取得的证据,应该永远排除在正当执法之外。
  所以说交警应该阳光执法弥补非现场执法的缺陷,采取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有效的手段,引导、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俊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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