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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脑瘫儿弃养之说与社会救助法

发布时间: 2009-10-09 08:22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前不久,一位河南省工商同行的不幸遭遇牵动了我的心,她因弃夫择子(脑瘫儿),几十年来,一直过着孤苦伶仃的日子。当我无意之中得知她的消息之后,发动好友帮她过程中,却引发一些网友的脑瘫儿弃养之说。
  上网一搜:母亲捂死20岁脑瘫女儿(搜狐新闻);脑瘫儿竟被要求做活着是否有价值的鉴定!生下的孩子有缺陷,是留还是弃?-婚姻家庭-育儿话题-亲子论坛(2009-8-1 - 百度快照)类似生活中,不弃受累的例子还有许多,悲剧也不在少数。
  到底脑瘫儿是弃是养问题与经常现诸媒体的“卖身救X”之类的新闻一样,也是在不断拷问着我们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
  尽管在我国,社会救助权不仅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而且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对社会救助权的确定,也是社会救助法的宪法依据。可以说,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保障形式,社会救助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
  然而遗憾的是,在公民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富者在权利的实现方面具有优势,而穷者则处于劣势”的现象一直无法得到妥善地解决。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甚至于被个别“权势者”滥用如:前,安徽省一位官员动用消防车为其住宅安装空调,当地一记者接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采访,遭到“抢夺相机、拧耳朵”的阻拦。事后,该官员表示“(装空调)确实很困难,消防有社会救助———老百姓钥匙落在屋里、门打不开,他们经常帮助,叫社会救助”(《北京娱乐信报》5月2日)。显而易见,这种“找熟人—动用公共设备—办领导私事”的行事逻辑,暴露出的法律常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公权私用的种种问题。
  相反,我上面的和河南省工商同行没放弃脑瘫儿的儿子,而无法享受“五部门”下发的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的权力。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首次提出了“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流乞人员,可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8月3日《新京报》)假如她放弃脑瘫儿的儿子让他成为流浪乞讨人员,毫无疑问她孩子也许会受到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妥善的安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张放弃脑瘫儿子之说的理由未必没有道理。
  但是我国的《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遗弃婴幼儿要很强的罚则,严重的可以判罪量刑。作为同行我先建议她寻求社会捐款,可是见效甚微。从大的形势看,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几起“慈善风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排除受助人名单;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舆论反思得出的普遍结论是,中国尚缺乏系统的慈善法。从小处看,她所在的河南省小县级市慈善机构不健全,仅靠本工商系统有限的捐助杯水车薪。
  我又再出享受低保待遇的主意,遗憾的是河南省实行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一个许多“零就业家庭”来说,我这位有工作、收入的同行更无法享受低保待遇。她的脑瘫儿子即使达到成人年纪,也会面临“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尴尬境地。
  公元前300年孔子用“仁”来表现全心全意帮助穷人,现在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立党的宗旨,刚刚公布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让目光锁紧民生的社会人士沉浸在“十年磨一剑”的喜悦之中。正如新闻媒体所称“从松散的互助救济到运动式雪中送炭,从城市低保的自发实践到全民低保制度的形成,从单一低保救助到社会救助模式的百花齐放,社会救助法在中国社会救助实践中水到渠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化之路启程。”我还劝慰我的可怜同行说“等《社会救助法》已颁布实施,你的所有难题将会迎刃而解。”
  当我下午细读《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专题-新闻-父母亲网)全文之后,大吃一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她家的情况仍然难以落实。如: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 专项救助 第十六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两章都还是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她孩子生下来就是个脑瘫儿,可是她们两人比起许多“零就业家庭”来说,还是有收入的,所以假如草案不修改条款的话,她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都享受不了。唯一靠点边的章、款是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 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公民实施的供养救助,由国务院规定。
  也就是说假如草案不修改条款的话,她家先是脑瘫儿享受临时救助或附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毫无疑问等她儿子去世后,当她无劳动能力时,也适用附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这种结局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社会救助立法的核心应该是救助真正需要救助人群,而不单单是低收入人群。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社会救助法应从整体上协调和规范社会救助业务有序、平衡发展,进一步细化、修订完善《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保障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要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的多元化,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总之,让脑瘫儿弃养之说永远成为历史,使被救助对象真正获得“国民待遇”, 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俊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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