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衣帽取人”与“以车取人”
发布时间: 2009-10-31 08:31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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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江苏省政协委员朱晓东骑自行车参加两会时,在宾馆门口被门卫拒绝进入。朱晓东称,“开汽车到星级宾馆,有人主动、热情为你引路,但你骑自行车却根本进不了门。这样的做法根本就是一种社会病态的反映,是一种歧视。” (1月29日《东方早报》)
无独有偶。前不久,张先生骑自行车去一家五星级饭店,没想到被拦在门外不让进,凭什么这宾馆之允许四个轱辘的进去,两个轮子的就遭歧视?(自行车不让进五星级酒店 引发歧视争端2009年06月03日14:09 北京电视台)
西方国家以女人帽子的高低来判断其身份和地位,在社交礼仪中通过看对方的衣帽服饰做出的几种判断:如经济水平、文化程度、可信程度、社会地位……中国古代“衣帽取人”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笔者由此想到,上面星级宾馆门卫“以车取人”的事件,服饰不外乎就是遮体御寒、观瞻之用,中西方却都不约而同地拿它来判断人的品质或者能力而衡量其身份和地位。那么,在这规矩不断演变和更新的年代,星级宾馆门卫“以车取人”就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
毕竟,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老百姓去高档消费场所的不多,骑自行车进星级宾馆的更是罕见。尽管钱和车并不能统领整个世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有人西装革履坐宝马到星级宾馆行窃,但是这也是少数。现实生活中,曾经有一位打扮比较时尚的工作人员跟领导出差在外时,接待点的领导就误把两人的职位弄错而使得双方显得很是尴尬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所以,从习惯上讲,宾馆保安的“以车取人”也没不对之处。
可是,从法律上讲,对于“衣帽取人”与“以车取人” 歧视公民的行为都是法律不提倡或禁止的行为。许多城市在规划建设中为机动车布置了漂亮宽敞的停车场,高档轿车鳞次栉比,却丝毫没有自行车的专放场地,这本身就剥夺了自行车的消费者的权力。当然,江苏省政协委员朱晓东骑自行车是参加两会而不是消费,但是张先生骑自行车要是去消费的话,《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是“受尊重权”。 另外,《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是“选择权”。也就是说张先生骑自行车进星级宾馆看看消费档次后,再出来也为尚不可。显然,五星级饭店不让张先生骑自行车进五星级酒店的行为违背了《消法》。导致“皇帝的新装事件”发生的根结在于现实生活中,商业行规违反法律,或者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冲突。
商业行规是自律规范,是商业领域特定经营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自律准则,要求特定商业行业的从业者自觉遵照执行,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品质。行业自律规范的特点,是行业从业者的自觉遵守,须自觉按照商业行规的要求进行经营,而不能自行其是,违反商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商业行规带有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违反行规,可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某种处罚,或者给予某种处分。但是,因为商业行规的性质属于自律规范,它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使其附有处罚的措施,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能因此而接受法律的处罚。
如上面事件中,也许五星级饭店有行规自行车不得进入五星级饭店的规定;假如门卫让进的话,也许他会受到五星级饭店某种处罚,或者给予某种处分。所以,它恪守岗位职责并没有错,就是违法也是职务行为,错在五星级饭店。
应当看到的是,商业行规的价值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其地位低于法律规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底线。当商业行规违反法律,或者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冲突的时候,那么,商业行规不能对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基本原则,商业行规应当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对商业从业者及老百姓都不具有约束力。尽管“衣帽取人”与“以车取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与违法法律规范的商业行规有密切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行规的监管。对于商业行规,法律不能采取放任态度,任其自由发展,应当予以适当监管。对于违反法律的行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责令予以撤销。在发生司法争议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对发生争议的行规依照法律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确定违反法律的,应当宣告无效,判决支持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形成判例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彻底消除“衣帽取人”与“以车取人”的现象毕竟有一个过程,如上面现象已引起重视,朱晓东已提交了《践行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骑自行车参加两会时星级宾馆饭店为骑自行车顾客优先提供停车处》的提案,来矫正这种不正当的现象。同样,我们广大商家何不设个自行车停车棚,来处理好老百姓消费时带来的尴尬现象发生呢!这些问题,在法治社会深入推进的今天,的确值得我们大家深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俊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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