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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闯红灯首罚“起步价”下调的立法理性

发布时间: 2009-11-25 09:1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闯红灯罚款的“起步价”从1000元降到了500元,从最高罚款10000元到1000元封顶,但却伴随着每次扣4分的规定……经过一个月的公示,深圳市人大根据各方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映,提交了新的《修改建议稿》。(《南方日报》11月24日)
  “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就因闯红灯首罚“起步价”高出全国和广东省规定的4倍,而引爆舆论。其时,正值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事件,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大加鞭挞之即,因而,这一规定获得普遍叫好之声,认为重罚加大了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当然,也有人冷静地指出,闯红灯行为存在不少客观因素,因而此举有些矫枉过正。
  最新提交的《修改意见稿》显然融入了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譬如“起步价”从1000元降至500元,最高罚款从原来的10000元到1000元封顶,同时引入“记分制”。不过,这看似是对民意简单综合之后的折衷之举,实则体现了主导者的立法理性。首罚1000元,固然更容易获得民意的认同,但却与法律精神相悖。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可以对国家法律做适当变通,但变通要遵循适当的原则。比之国家规定的200元,意见稿中规定的1000元显然是远远超出了“适当”的范围。再比如“记分制”的引进,虽然只是作为首罚“起步价”下调的一种平衡,但却是顺理成章之举。
  《修改意见稿》公布之后,公众尤其是一些司机朋友很自然地会出比较新规定到底是是重了还是轻了。其实,对于一项立法规定,重了还是轻了本不该是关键所在,是否合理有效,能否解决它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才是评判其价值的标准。以闯红灯首罚款为例,具体标准的设定是因人而异的,对富人而言,1000元可能只是九牛一毛,而对一般民众而言却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果过于偏激以迎合民意,就有可能既不能解决恶意违法,反而会对那些因客观因素而轻微违法者处罚过当,更有成为运动式立法而在现实中难以操作的危险。而对于“记分制”,有司机算了一笔账,最终得出“这是一个‘惹不起’的规定”的结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这个规定肯定是重了,但却一点都不过分。因为它不仅符合现行法律,最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公平这个法律核心原则。香港、澳门等地的实践都证明,罚款与扣分并举,是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路径。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活动,既要吸纳民意,也要保持立法者的主导性,既不能偏执和意气用事,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尝试和突破。因而,立法者的理性思维显得格外重要。不无遗憾的是,我们许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非常迷恋“罚款”这个单线思维,从而将立法活动变成了一项加加减减的游戏。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出台过程看,这既有立法部门自身的问题,也有舆论误导的因素。应该说,这也是法治意思不成熟的一个标志。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龙贵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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