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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平:残疾弃婴为啥需要拾荒老太抚养?

发布时间: 2010-01-20 08:5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7年前,磁县岳城镇岳城村孤寡老太太刘玉香,不顾家中还有整天四处乱跑的智障儿子,断然收养了一个被人多次舍弃的残疾女婴,靠捡废品抚养女婴长到了17岁,人们都由衷地称她为——孤老慈善家。(1月19日 燕赵都市报)
  寒冬里读到这则新闻,心头涌来一阵暖意,孤寡老太刘玉香的善良淳朴令观者动容。中国人的做人哲学,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似乎是要有了钱有了地位才能帮助别人。而这位老人,虽然穷,却也懂得“兼济天下”,其精神之可贵,令人仰止。
  感动过后,却总觉得缺点什么。一个残疾女童屡被遗弃,已经是文明社会的悲哀;而需要一个本已拖着智障儿子的70岁老人将女童抚养成人,相关的救助部门,其责任承担恐怕尚不能差强人意。
  据新闻报道显示,17年以来,孤寡老太刘玉香一直靠捡废品维持祖孙二人生活。当地的村民也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不时接济些面、菜等生活必需品,可倔强的老人都坚辞不收。县里也给予了一定的资助,办了‘五保’,并特别照顾,将补助金从每月300元涨到了600元。老人的说法是,“我能养活这个孩子,不给村里、领导找麻烦”,我靠自己,“不求别人,也不向政府伸手”。笔者理解老人的要强,但就算如此,是否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减轻些救助的责任呢?
  1991年通过、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因此,老人对弃婴的善意收养固然值得称赞,但民政部门的法律义务则不可回避;县领导“特别照顾”固然令人欣慰,但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予抚养是否也有不作为之嫌?
  也许有人会说,民政部门知道这一情况时,老人可能已经抚养了弃婴很久,再把孩子弄到福利机构收留,等于拆散了有感情的祖孙俩,似乎不合情理。事实上,如果相关部门真的能够“以人为本”,大可以在收留残疾弃婴的同时,救助无人赡养的孤寡刘老太。同时,收留孤儿并不意味着老太与“孙女”不能见面,这又怎能说是“拆散”呢。
  弃婴问题在各地时有发生,弃婴的父母自当感到羞耻。我们不可能指望每一个可怜的孤儿都由刘老太这样的好心人收养,我们所能寄望的,就是相关部门多多调查关注,切实履行责任。现在,已有多个地方出台了关于弃婴和孤儿救助的工作预案,设立了弃婴救助的专项基金,我们期待,这样的工作能够一件件扎实地做起来,这才真正是刘老太和她的残疾“孙女”之福。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希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黄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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