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时候,把办公场所排除在禁烟范围外。原因是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工作场所禁烟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约束,成效更好。现任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健康合作中心顾问藏英年教授得知后,就此事特别发表公开函件,表示这一解释和决定可称之为“中国都市控烟措施的大倒退”。(2010年3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在法理学中,有一条论断非常著名,那就是“恶法非法”,意即丧失了正义性和民意基础的法律是伪法律,人民有权利违背它甚至废止它。上研究生时,教授在讲到这一命题后,突然发表了一顿感慨:“其实中国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倒不是恶法善法孰多孰少,而是笨法太多,聪明法太少。”何谓笨法?就是指那种出发点良好,但是由于立法技术拙劣,没有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最终成为一纸具文的法律。
看到近日来广州市《控烟条例》所引发的争论,我不禁想到了这段往事。藏英年教授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既然禁烟,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将办公场所作为例外,否则就只不过是“五十步笑一百步”,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步。这种看法只看到了理想主义的终极目标,却忽视了漫漫禁烟路上所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阻力,没有意识到禁烟必然是一个曲线前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单位一把手是老烟民,他违反《控烟条例》抽烟,由谁来监督处罚?由由其直接管理的下级来承担这一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指定专门的外部机构来执行,将牵扯到人员编制、经费划拨、处罚权限和程序等一系列的问题,关乎复杂的利益格局变动,广州市人大作为一个地方立法机构,这一命题显然已经超越了它的能力范围。
考虑到以上种种困难,广州市人大较为保守的立法方式就显得不无可取:将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先行搁置,先在比较容易取得成效的其他公共场所推行禁烟,形成一种良好的禁烟文化,这种禁烟文化本身又会对办公场所的吸烟现象形成一种倒逼,待时机成熟,再提高标准,制定在办公场所禁烟的相关规定,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反之,如果按照藏英年教授的建议,将办公场所立即纳入禁烟范围,势必会造成《控烟条例》因标准设定太高、执行难度太大而流于形式,最终成为一纸无人当回事的空文,难免落得一个“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的尴尬结局。
在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政治格言:“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进步,往往关乎妥协。诚哉斯言!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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