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关押约5个月后,宋书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去年10月29日被释放。
因一起村里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取保候审,所涉之事再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后被判刑。随后,该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爆出此6人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5月5日《新京报》)
这不是陷人入罪吗?
新闻看下去,可谓“满目疮痍”。第一:宋书春等四人患有心脏病或肝炎等,并不符合看守所羁押条件;第二,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拒绝收押后,灵寿县看守所再收押分明不合适,何况当时灵寿县看守尚未启用;第三,取保候审保证金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时当退还犯罪嫌疑人……
石家庄市下辖县一名公安局副局长透露,其实很多公安局都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你需要送钱打点吧;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你还得花钱。如果能控制了这本台账,就可以抓放自如。”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一块“唐僧肉”,一般都会被没收,“理由?随便找个就可以。传讯不到、私自变更居所、串供等等,借口太多了”;还真应了历史学者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所说:“这种进退自如的处境,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作‘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与进退自如的(官吏)相反,(对方)的小命却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里。” ——“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而如此假证拘人牟利之事怎就做得成?端还在于领导意志“唯我独尊”下的有效监督、制衡之失!第一:正如张文慧所称:“拘留证不留存根,就意味着,许多可能够不上刑拘条件的,也能刑拘,反正只有公安局法制科和局领导才知道有无存根入账,如果法制科配合造假的话,将很难被发现”——内部操作近乎“暗箱”。而张文慧即因不配合领导作假休完产假回来就给“拿掉了”,张庆华局长表示:“这事你不用管了,也不用你承担责任。法制科有新的负责人了。”
第二:侦、羁不相分离,看守所尚不独立,“官大一级压死人”,处于公安局长治下,看守所长难于不让公安局长一手遮天。当时康所长不同意收押,张局长一听就火:“你看守所所长当不了的话,我给你当这个所长。”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的刑拘到批捕、起诉、判决,并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灵寿县公安局所以假证拘人,即在于如当时办案民警所说,“并无足够证据证明是宋书春打的人”,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审查案卷,如何监督办案的呢?报道中说:宋书春曾被两个检察院的驻所人员发现——“问我什么时候进来的,我一说,他们就很生气,记下我名字和情况了。”,但等着下文,却再无消息传来。从刑拘到批捕、起诉、判决的一路绿灯,暴露的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滥权,亦更有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制衡之失。
俗话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培根亦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当执法机构以“绝对权力”走向“绝对腐败”,又如何能使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任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