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通州检察院认为对郭辉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昨日,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9月7日 新京报)
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一审判决中,受贿20万元的郭辉却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
法院与检察院的分歧在于,郭辉是否存在主动自首退赃行为。显然,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郭辉都未曾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行贿人禹建强的多宗行贿案被揭露,他才“顶不住压力”投案退赃。与其说这是主动自首退赃,倒不如说确实是“被逼无奈”。就其行为而言,实难与“主动”挂上任何关系。如此顶不住压力地自首退赃,却被法院判为“主动情节”,予以从轻判罚,实在是贻笑大方。
恰巧,今年8月3日,利川农业局一名副局长主动投案自首,交代受贿2万元的事实,当地法院判其受贿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而从2007初受贿,直到今年3月19日自首退赃,时间已然过去了三年半有余(8月4日 楚天都市报)。可惜的是,新闻并未详细说明副局长投案自首的原因。究竟副局长是受不了受贿所带来的心理压力,还是受到某些“其他因素”的压力,公众只能凭空猜测。
看起来,官员们的“主动自首”好似“闲庭信步”,过个三年五载再投案没问题,快要被人揭发了再自首也还算得上是“主动”,不免让人质疑。显然,如何甄别投案自首中的“主动情节”,有待法律更加细致化的给出交代。一来,判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主动”情节,从受贿到投案自首,这当中的时间长短理应作为一个定性标准。否则,即便过了三年五载再去投案,受贿官员也能享受“主动投案" 所带来的减刑乃至免刑的好处,其“主动自首”的性质在公众看来,却早已在时间中变味儿。此外,对受贿官员自首动机以及投案背景的分析也应纳入到判定体系中来。“顶不住压力再投案”却依旧属于“主动”,不仅有悖于法律设置“主动情节”,为受贿人提供改过自新机会的教育动机,更消弱了司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由此而言,将法律条文细致化、理性化,无疑有助于公正判罚,树立司法公信力。然而,仅仅将甄别贪官员投案自首的“主动情节”当做技术活来干,再详尽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不难猜测,如果通州检察院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提起抗诉,案件或许也就在一审判决中终了。而对于利川农业局局长投案自首的原因,法院如果蓄意不予交代,公众的知情权也只能成为摆设。这两个假设所抛出的问题在于:在缺乏公众监督的司法体系中,一旦自我监督的司法体系也遭破坏,执法者拉起帘幕,阻挡公众视线,这幕后的大戏又何须按照剧本来唱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最近提出,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有人民群众的参与,要让人民走进人民法院,将陪审制搞起来。可以想象,公堂之上,如果人民也有决定权,受贿20万、顶着压力才投案的郭辉,又怎能再众目睽睽之下被判“主动自首”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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