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三名可疑人员在宝安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市场扒窃时被抓现行。愤怒的市民将三人鞋子脱掉,挂上“小偷”的牌子游街示众,引发争议。警方到场后制止,并将三人带走进行调查。(10月3日 南方都市报)
小偷的人权问题一直颇受争议。百姓恨之入骨,顾及不得;有识之士义正言辞,称应保障其权利。这样的争论和对立局面,根生于不完善的法制土壤。观诸当下,小偷猖獗,被偷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教育意义”对于小偷来说又并非“极其深刻”,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在所难免。而今当众数的市民忘却“人权”,愤而将小偷游街示众,如此场景总在提醒着我们:关进去他是个贼,放出来他还是个贼;被偷的是老百姓,又被偷的还是老百姓。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单方面要求公众去尊重小偷的人权总有些底气不足。显然,对小偷人权的尊重必须以保障公众权益为前提。失去了这个“群众基础”,也就失去了保障人权的社会意义。我们之所以剥夺了一个杀人犯的政治权利,正是因为他危害了公众的生存权。对于初犯的小偷,法律可以本着教育精神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对于一个屡教不改的惯犯,依旧采用同样的惩罚教育手段,要求公众尊重其人权,不仅是对法律自身缺陷的忽视,更无法有力遏制小偷继续危害公众权益。
要打击小偷猖狂的气焰,平息公众愤怒,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制条件显然不够。社会秩序塑造者们应从实际出发,完善立法,要保障小偷的人权,更要保障公众的权益。否则,当前来“救驾人权”的警察被小偷将当成了救世主,那才是最讽刺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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