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砍的双手,被砍的尊严!9月14日,我在新华网上看到《新京报》有关“河南沁阳劫匪逃脱警方监控,砍掉举报人双手”的报道,以及被砍掉双手的举报者王好让举着双手——从手腕以下都没了的“双手”的照片,那种莫名的难受弥漫了我全身。
事情的来龙去脉要详说很复杂,简而言之,就是村民王好让举报了3个同村人,这仨曾经犯下一桩警方未破的、抢走现金12.5万的劫案,后来被王好让给举报了;而3人中一个同为王姓的王长在,未被警方抓获,于是他纠集了一彪人马有一天拦截了王好让,用菜刀将其两只胳膊砍下,扔进了河里……那过程真叫令人发指。
这是一个经济在发展而人性在衰退甚至堕落的时代。王好让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两条胳膊都只剩下半截,成了一个高度残疾之人,不仅是生活难以自理,做人的尊严也蒙受羞耻。举报犯罪,本是见义勇为之举,到头来自己却落得这样一个下场。警方的渎职失职是显而易见的,警方曾一度在医院对犯罪嫌疑人王长在进行监控,但王长在施以“吞体温计”之计谋,与在场警员发生冲突,使警方放松甚至放弃了监控,终致王长在有机会逃走……也就是说,让王好让失去双手失去人生尊严,很大责任在于警方的失职渎职。
悲剧的诞生,苦痛的历程。一个举报人,一个普通百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自身尊严在瞬间被泡沫化。“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要求,在王好让这里真的难觅踪影。正是司法、执法本身失去了尊严和严肃,才导致了这样让一个让公民失去尊严的悲剧。
在现代社会,在文明社会,在公民社会,人都是要有尊严地活着的。自由比奴役好,法治比乱世好,尊重比歧视好,平等比特权好,宽容比狭隘好,理性比极端好,仁爱比冷漠好,和谐比争斗好,多元比单调好……这都是基本道理基本常识。在这每个“比”字句里,前者的获得,统统都有赖于制度环境的保障。按说,法律并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因为保护了一般,也就包含了保护崇高;任何举报犯罪分子的举动,都可归为“崇高”之范畴,但如果连“一般”都无法予以有效的保护,那么,举报人王好让的悲剧就是必然的了。
因为无保护,所以无秩序。在一个社会中,秩序关乎结构的一致性、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因为无秩序,所以无尊严。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不可剥夺,一个人将有的尊严更需要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护一个人将有的尊严不失去,远比保障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不被剥夺来得艰难和复杂。由王好让被砍掉双手、被剥夺尊严的事件观之,建立公正完善的司法执法秩序,是多么的重要。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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