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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华:大学“开放女”该改称什么?

发布时间: 2010-12-14 09:20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的交易行为,过去人们将那些出卖肉体为生的女人称为“卖淫女”,显然带有浓烈的贬义色彩,这是因为交易的东西是“钱”和“性”。公安部调查发现有近半娱乐场所涉黄,决定今后对娱乐场所每周查一次。我个人对俗称的“买淫女”并没有表示出最强烈的鄙视,反而认为她们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我们公安机关最近一年对涉黄娱乐场所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法律的角度表明了“买淫女”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很纳闷,“卖淫女”和“嫖客”之间是一种自愿的交易行为,也是他们自己个人的行为,女方出卖身体是为了获取金钱,而男方支付金钱是为了满足性欲的生理需要。双方的行为是一种两者间的“性行为”,如果对“卖淫”从法律上不给予认可,那么实质上是对“性行为”提出了质疑。从开明一点的态度上理解,男人去这些场所解决生理需要,似乎是自由的,特别是当今性观念已经比过去发生了巨大改变的趋势下,公安机关的查处行为是否犹如“杯水车薪”。如果西方的这种“性观念”得到了中国人的认可和默认,那么“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的行为就同样应当得到默许。遗憾的是,实际生活中,我们对性观念的认识已经严重脱离了传统“性观念”,其中最能表现出来的就是大学同居现象的普遍,女大学生大学期间随意同居的现象却没有像“卖淫女”那样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抵制,学校也迫于外界舆论压力而对学生同居现象表现出默认和纵容。这样看来,似乎年轻人都在遵循一种“开放的”性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女大学生享受着远比“卖淫女”高的待遇,因为女大学生的行为却没有被社会纳入查禁的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对“卖淫女”这种出卖肉体行为的定性和态度上存在矛盾之处,卖淫女饱受社会的歧视,而她们却仅仅可能是因为生计所迫,女大学生可能发生性行为的动机只是因为肉体的快感,而两者的社会地位却天壤之别。要说两者真的有区别,我只是觉得,女学生只是和一个男人发生性行为,而后者却不得不迫于生活的压力随时和不同的男人发生肉体关系。
  如果我们对性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那么卖淫女的行为就不足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如果说她们的行为伤风化俗,那么女大学生的行为同样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质疑,甚至法律的规范。因为他们的性为本质是一致的。
  前不久,听说某大学厕所的下水管的安全套堵塞了下水道,大学生的举止如此放肆,难道就仅仅是因为她们置身于一个号称神圣殿堂的“象牙塔”里面,所以,可以打着幌子为所欲为吗?
  如果说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社会对她们长期被鄙视的困境中投入一点关怀,那么我们对大学里的这许许多多的“开放女”是否该适当投入一点谴责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春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彬彬)
关键词:汪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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