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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瑞:界定“醉驾”须慎重

发布时间: 2010-12-22 08:3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12月21日《北京商报》)
  “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以拘役”,这是对“醉驾”严厉的处罚标准。从而定义,“醉驾”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最低要受到拘役处罚。这对于那些嗜酒的驾驶者,无疑是一种震慑。
  “醉驾”即拘役,提高了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可是,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界定“醉驾”须慎重。如果对界定“醉驾”不慎重,必然会人为增加犯罪人数,扩大了社会打击面。
  “醉驾”即拘役,是针对“醉驾”的条款,而不是针对所有饮酒驾驶者的条款,这一点要十分明确。因为,有的人虽然属于酒后驾驶,但却不属于“醉驾”,也就是说并非处醉酒状态,因此不能按“醉驾”处罚。
  区别“醉驾”和一般酒后驾驶,应该有严格的客观标准,而不是靠警察主观判断。如果不用科学手段来界定“醉驾”,那么认定“醉驾”就容易增加警察的主观成分,出现判断失误和冤假错案,甚至变成个别警察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
  因为“醉驾”和一般酒后驾驶容易产生判断误差,因此应该有严格的复查审查程序,也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诉。“醉驾”即拘役,是为了打击犯罪,以减少社会损失。但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侵害个人利益。打击犯罪是社会所倡导的,侵害个人利益则是法治社会所禁止的。所以必须慎重界定 “醉驾”,确保不出现执法误差。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光瑞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吴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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