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建锋诈骗中,平顶山中院认定其8个月逃费368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案件判决后,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6日下午,河南高院认定368万过路费案证据不足,建议撤诉,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被免去理审判员职务、庭长侯晓宏被提请免去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其他相关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2011年1月16日河南法院网)
《红楼梦》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如今又有了现实版,不得不引人深思。就以这宗天价逃费“葫芦案”来说吧,连主犯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都不清楚,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且判了无期徒刑,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时建锋是如何被认定为此案犯罪嫌疑人的呢?平顶山一名政法官员介绍,案发后,时建锋是自己主动投案的。他的两辆车是在许昌一家销售公司,用他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的。既然“此前该院曾发现过疑点,将该案退回侦查”,凭什么又在“没有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其一人作案?难道他有分身术一人能开两辆车,不吃不喝不睡觉吗?尤其是后来又出现时军锋的自首,就更加暴露了连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就敢判决,这和赵作海的冤案有什么质的区别?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怎么汲取的?搞不清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判决,难道不是一个笑话吗?
即便没有后来时军锋的自首,那么时建锋368.2万余元的“犯罪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如果按公里计算,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说,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标准是,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元∕公里,15吨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那么368万元的通行费,需跑33454545.5公里,每个月要跑4181818.2公里,按每月30天计算每天需跑139393.9公里,按每天24小时算每辆车的时速达2904公里,已远远超过飞机,这样的时速可能吗?如果按次数计算,“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而假定时某的两辆车天天运营,偷逃的费用摊到每天竟然高达1560元一次。每次这么高的费用,合乎常理吗?不经思考的判决难道不是一个闹剧吗?
即便没有后来时军锋的自首,那么采信证词难道也有区别吗?时建锋说,逃费这么长时间才挣了20多万元,“葫芦僧”娄彦伟却因“法院的审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过路费上”不去核实。但对收费单位提供的“时建锋的车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的证言,却详细演示计算方式,推理出其超载逃费的合理性。既然时建锋用来诈骗的车是免收费的,那么他超载150%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葫芦僧”娄彦伟为什么不推理时建锋8个月只挣了20多万元,没有逃费那么多次呢?恐怕是偏听偏信才会让空车收费每次从200元变成1560元的吧!如此,“葫芦僧”怎能不炮制天价收费的糊涂案?
即便时建锋真的是此案的主犯,那么时建锋也是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犯罪,凭什么不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此法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什么“葫芦僧”娄彦伟非要依据刑法中诈骗公私财物的条款顶格量刑呢?
这些,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人们尚能如此质疑,那么判案的大法官为何要制造如此闹剧呢?原来“葫芦僧”还是个滥竽充数者。平顶山一名政法系统的知情人透露,主审时建峰案的审判长娄彦伟只是一名助理审判员,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如此,现代版的“葫芦僧判葫芦案”便不难理解了!
岂能让“葫芦僧”判“葫芦案”?司法机关判出的案子,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同时保证人人有捍卫正义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今天,用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意志、有法不依而自由裁量的“葫芦僧”娄彦伟,虽然被“免去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但是他2010年就参加了多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这些案件是不是也是“葫芦案”呢?真的令人很担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也要一并解决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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