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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3Q条款别是广告费分成协议

发布时间: 2011-01-17 15:14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工信部14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志。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违反弹出窗口等其他规定的企业,则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不改正且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也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新京报》1月15日)

  毋庸置疑,工信部出台暂行办法原因显然是3Q大战影响的结果,目的也是预防3Q大战再现,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换言之,工信部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无疑是好的,是为广大用户利益着想,也是为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长远发展考虑。
  作为中国数亿网民中的一员,一个普普通通的3Q用户,笔者以为,暂行办法的惩罚性条款惩处力度过轻,结果不但不能从根源深处杜绝互联网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无法彻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相反条款会沦为工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对弹跳广告视窗广告费的分成协议。
  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弹跳大量窗口,主要是收取高额广告费,互联网企业正是为了这笔高额广告费,为了钱,所以无视土豆状的用户存在。都知道,国内主要大型资讯网站,尤其是一些聊天工具服务商,每天浏览量或使用人次就上亿人次,也就是弹跳广告每天至少弹跳上亿次。按照弹跳窗口0.1分钱一次的收费低标准广告费计算,互联网企业每天弹跳窗口的广告费就高达100万元以上。即使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但是与100万元以上的广告费相比,少之又少,这种违法成本可以说是无成本,与现在的不惩罚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恐怕就是有点常识的小学生都会算这笔账,宁愿接受10万元罚款,也不会改正这种错误做法,毕竟扣除罚款,剩下的广告费还是相当可观。而执法部门也可以利用这条规定敛财,美其名曰依法罚款,使罚款规定部门利益化。
  笔者以为,低罚款的3Q条款,不像是维护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反倒更像是工信部门与互联网服务企业双赢协议,执法部门依法得罚款,而互联网服务企业依法赚取损害用户权益的广告费,只不过广告费收入可能比现在低一点,但是互联网服务企业只要提高标准就可解决。笔者建议,3Q条款的罚款力度应当大幅度提高,要真正发挥惩戒作用。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艾丹)
关键词: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