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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前首次审议后,于4月25日公布并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官方机构的统计,中国经济学家普遍赞同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有超过八成以上的学者认为个税起征点还应高于3000元。(4月27日 《香港文汇报》》
个税起征点是个伪命题。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作为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联系最为紧密的税收,当首推个人所得税。
即便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据此反推第一条(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征收范围”时,至少可以理解为个税征收、缴纳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一个简单的事实和逻辑就是,个人有了所得才能生存、生活。否则,个人靠什么生存,又靠什么生活。只是缴纳多少,按多少税率缴纳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不缴纳或者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公民”。连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仅能这样表达:“我荣幸地以中华民族一员的资格,而成为世界公民。”因此,在个税缴纳方面不应该存在“特殊公民”。
十几年前,笔者曾经听说有一户人家多年来一直要求子女每年缴纳10元钱的“会费”,意在存念“家庭”。小家庭如此,大家庭更无两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每一个公民都在缴纳“会费”,就相当于在一次又一次地强化着自己的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只是能力大小不同,缴纳数额不同。但千万不能因此就可以剥夺部分公民缴纳 “会费”的权利和义务。80后知名争议作家独孤意虽然建议将个税起征点降至1000元,但最经典处还在于他同时认为“再小的力量对国家也是一种支持”。尤其是这种不分贫穷富贵的平等纳税意识和举措,对于一个急欲崛起的国家而言并非若有可无。
虽然个税起征点是个伪命题,但此次调高个税起征点着实弊多利少。一是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000元,加之税率调整的影响,最终可能会使国家个税收入每年减少1200亿元左右。其二在于调高个税起征点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加速阶层分化和社会对立,甚至于会使国家的发展出现新的“拐点”或者“停滞”。纷纷要求将个税调至3000元以上的“呼声”,既是尽力逃避纳税的声音,又是将矛盾剑指“高收入者”的声音。其三在于剥夺了收入较低的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权利和义务,相应也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其四在于势必会削弱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国家观念。因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认为,个税起征点绝对不是越高越好。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率达25%——35%,完税后每人的月实际收入只剩下原来的三分之二左右。在北欧如瑞士、瑞典等一些国家,税率高达40%——50%,收入的一半充了公。”在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他们会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完美的社会保障制度了。公民权益靠国家税收作保障。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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