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16时11分,在望京路160号,不符合规定停放车辆,罚款200元,宁波人民。”这张手写的纸条,贴在一辆违章停车的城管执法车上,还真像是那么回事。前天晚上,这条帖子在微博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一度被热转。事后查证,这辆城管执法车确实属于宁波海曙区城管局,违章停车也属实。(5月31日《人民网》)
宁波海曙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回应:这辆城管执法车确实是他们的,违章停车也属实。当时是星期天,这名城管执法队员主动放弃休息日,上门为经营户提供服务。在望京路只停了十多分钟,就走了。昨天上班后,这名当事人主动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做了书面检查。海曙区城管局也对这名当事人做了教育批评。
但当被问及“城管执法队员怎么称呼?为哪家经营户提供什么服务?”时,城管局方面不肯正面回答。发微博者回忆说:“当天下午,他带着孩子去附近练琴,下午4点下楼来买冰棍,看到这一幕。等孩子练完琴,4点半再下来时,这辆车还停在那。”究竟是违停了10多分钟,还是半个多小时?涉事的城管执法队员,究竟是谁?当时他究竟是为谁提供服务去的?提供了什么服务?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
1997年为了节约执法成本,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集中执行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从那时起,全国先后有100多个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例如北京,城管部门拥有14项职能,300多项执法权;但是,“城管”代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执法,却缺少具体的授权法条,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可在此事件中,作为管理城市违章停车的城管,自己就能够“带头”违停?无论怎样的解释,都不能辩解。
城管发展到今天,已然成为热点新闻源,隔三差五就有搅动舆论沸沸扬扬的事件发生。作为管事的一方,自己却不能遵守规定,何以取得百姓的信任?何以以身作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城管执法车违章停车,就该受到同等处罚。
如今,一系列的城管百态,已经使百姓对城管的信任度、好感度大打折扣。面对城管的暴力执法,不禁令人会问,城管来管我们,可谁来管城管呢?国家和政府也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才能真正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城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面对自己的违章行为,不是一句事后的解释就可以敷衍,是不是应该多反省自身的作为,以理服人?是不是应该先管好自己,才有资格去管别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