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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建:郭成林案中的诽谤与言论自由

发布时间: 2011-06-09 16:1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去年9月15日,郭成林在其个人博客、天涯等网站撰写了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于去年10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也于今年6月3日在深圳开庭。
  从新闻报道来看,一方面,金龙鱼公司认为郭成林涉嫌诽谤该公司名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郭成林认为,发贴揭露金龙鱼公司“浸出工艺致癌”、“转基因祸害后代”是个人权利,是为了“公众利益”。
  显然,郭成林没有弄清楚,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的分界线。
  这是因为,他不是该行业的科学家,他没有通过科学的实验,而是通过假定和联想,就得出“浸出工艺致癌”以及“转基因祸害后代”的结论,并且发布在网上,这属于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为什么他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即使他不是科学家,作为公民他有权利赞同或反对不熟悉领域的人和事。对于油料浸出工艺以及转基因食品,他对此保持警惕,持反对态度,确实是他的权利,在网上告之公众,称这些可能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损害,并没有越过法律的界线。
  但是,他的矛头,只能针对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对准食品的生产工艺以及原材料的准入制度,而不能针对某个采取了该原料或工艺的企业。因为企业,只要执行的是国家认可的标准,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标准出错,最大的责任在国家,而非企业。
  从《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来看,他显然反对的不是国家相应的标准,不是呼吁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规范,而是赤裸裸地对金龙鱼指名道姓的攻击和抹黑,制造人们对金龙鱼产品的恐惧,从而达到打击金龙鱼销售的目的,这就越位了。
  因此,他坐上被告席是理由当然的了。
  在这里,还有个细节值得琢磨。他供职的是一家管理咨询公司,而且金龙鱼的竞争对手山东鲁花是其客户,那么他与鲁花在事实上就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客观上他有动机来打压金龙鱼为山东鲁花谋利。从个人修养或职业道德来说,要避免瓜田李下,自己想当公共知识分子发表观点,就更不能以金龙鱼为例子了,因为这容易夹带“私货”。
  是诽谤,是造谣,还是权利?笔者也联想到杭州飙车案。有网民称在法庭上的被告胡斌是替身,名为“张礼礤”,一名的哥,作者信誓旦旦,网民气愤不己。结果证实为谣言。在这里,他就是没有分清,他有权利质疑法庭上的胡斌与案发时形象不一致,存在替身的可能,但是他无权去编造一个有名有姓有职业的人,称是胡斌的替身,因为这就是在造谣了。
  实际上,权利的另一面,就是责任,即使是虚拟的社会,也要遵守现实中的行为准则,要受到现实的法律制约。否则,面临着的一样是法律的审判,想借“公众利益”开脱,只能是贻笑大方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双建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吴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