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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促进节能减排不能仅靠环境税?

发布时间: 2011-07-22 08:0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7月19日,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改革。至此,推进环境资源税改和优化产业结构等其他措施一道,成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呼吁10多年的环境税改革,正在提速。(每日经济新闻7月21日)
  资源税改革在提速,环境税改革也在提速。看看这些提速的税收改革,大都集中在“增加政府收入”上,但对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减税改革,却只字不提。看来,限制政府随意开征税收,人民需要不遗余力奋斗。
  环境税,理论上对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
  第一,由于我国税收法制环境的不健全,执法的力度和公平性不够,加上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不强,使得环境税不可能像人民期待的那样,能够遏制环境污染行为。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税种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和公平执法,如果偏离上述两点,则税收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一个企业守法,因开征环境税加重经营成本,导致产品价格高升,那么它就实施产业升级,生产更为环保节能的产品。如果不守法,想方设法偷逃税,税务部门也不能及时根据管理,致使偷逃税得逞,那么这个企业并不会因为开征环境税而自动实施产品升级换代。
  第二,开征环境税,同样需要技术支撑,比如开征环境税,首要的是征收对象如何确定?即对哪些行业、企业应该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其次是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即是以碳排放量为依据征收还是以其他相关数据?是环保部门确定征收依据还是税务部门?如何评估污染和环境破坏?最后才是确定税率问题。从报道来看,立法部门在税率问题上讨论较多,比如报道所称确定“二氧化硫为2元/千克,废水为1元/吨”,而忽视对征收对象和计税依据等核心因素的讨论和确定。税率固然重要,但是课税对象是基础性要素,是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前期,只有确定合理的课税对象,也才能更好的让税收作用全面发挥。
  第三,开征环境税,遵循费改税路径。进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是好事,但是纳税人最怕的是通过费改税,费没有降下来,税却交上了,增加纳税人税费负担。这点,燃油消费税改革就是前车之鉴。当初政府承诺燃油税改革后将二级高速公路收费等六项收费取消,不过到目前为止高速公路费照收无误,费改税成了“空头支票”;所以,在政府没有明确取消环境费的情况下,不能贸然开征环境税。另外,如果站在保护环境的角度来看,如果税收能起作用,那么缴纳同样的费也能够起作用。现在缴纳的费用没有起作用,如果换个“税收”的名堂就让发挥作用,遏制环境污染,这是明显夸大税收功能,是对税收的误解。
  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着力点要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开征环境税,仅靠一个税收制度。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吴健指出的,对于环境税的作用不应理想化。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是一种末端行为,其对环境问题起到的只是软化作用。想仅靠环境税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不现实的,控制环境污染还是要从源头下手。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宁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艾丹)
关键词: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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