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征意见。办法规定,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11月24日《新京报》)。
今年4月初,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当前社会上收送礼金的名目繁多,特别是收送各类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风气愈演愈烈,必须坚决治理。5月,国务院转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指出,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现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开征意见,从“通知”上升为“法规”,这意味着预付卡的管理将更加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指出,出台这一办法的目的是,“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这些年,“预付卡消费”在我国电信、银行、商家等行业盛行。同时,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在乱象频仍的背景下,加强对预付卡的管理无疑是有必要的。倘若能做到“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坚决治理,防贿促廉”,以预付卡为手段的行贿受贿现象应该会有所收敛。
但必须指出的是,采取预付卡实名这系列举措,都只是“防贿促廉”的边缘性举措。早有学者指出:中国特色的预防腐败一方面要“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是传统”,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预防腐败从政策性措施推进到体制机制建设”。是的,腐败的手段花样百出,如想从具体的手段入手遏制腐败,只会顾此失彼、错漏百出。严管预付卡或许能缓解预付卡腐败问题,但恐怕谁也难以保证,行贿受贿者没有新的腐败花样。
有学者称,“预付卡政策是各个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商务部门考虑这是个经济问题,纪检部门则觉得是反腐问题”。在我看来,预付卡实名主要还不是一个反腐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法规的出台也要重视银行与商家的利益。而早在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曾首次下文要求,对预付卡“一律停止使用,立即收回销毁”。为了反腐就要“停止使用”,这样的举措无疑太过简单粗暴。因此,对预付卡出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但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从而损害了银行与商家的权益。
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忽视。这里便有一个深刻的教训: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近日21日抓获了一名贩卖婴儿信息的女子,其贩卖的信息当中记载了深圳2010年6月到2011年8月之间15万名新生婴儿的详细资料,每套300元(11月23日《新闻晚报》)。对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发卡企业要保存5年以上,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却没有防控信息泄露的规定。如此,又怎能保证消费者的信息不被用作其他目的;如此,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如何让其拥护预付卡实名制呢?
是的,预付卡实名的反腐价值有限,它更关系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对预付卡进行法律规范时,法规制定者切莫因为反腐之需要,而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抛诸脑后。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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