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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云鹏: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者“动刑”,可行

发布时间: 2012-02-09 16:22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滁州市琅琊区南门街道办事处周广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然使用假户口假身份证,行贿拆迁人员,骗取安置房5套,获利108万多元。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周广山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将其诈骗所得的5套安置房屋,发还给相关单位。(据2012年2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就在2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上特别强调指出,坚决查处骗租骗购、变相福利分房、以次充好、质量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让违法违规者付出高代价。此次周广山成为“全国骗租骗购保障房获刑第一人”,对打击和震慑该类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分配保障住房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遏制保障房分配乱象,急需实施骗租骗购行为入罪。依据法理和法律规定,对那些骗租骗购保障房的人,完全可以“动刑”。比如,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骗者以非法占有保障房为目的,采取欺骗和贿赂的手段,从而获得市值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房子。由此可见,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租骗购者定性为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
  因骗租骗购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国际惯例”。在新加坡,民用住宅房地产市场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只有家庭月收入少于1500新元的公民才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居住组屋。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人申请租住组屋时,都必须提供翔实的资料。对于弄虚作假者,当事人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在法国,政府规定了非常严格的保障房申请购买和租住审查程序,如果政府没有把严“审核门”,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其他申请者有权直接以“渎职罪”将政府告上法庭,让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在香港,任何人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我们注意到,随着去年全国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陆续收官,各地密集出台保障房新政打击骗租骗购行为,仅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其中京沪超过7700余户。而在河南省的专项治理行动中,查处了郑州85户家庭提供虚假户口骗购经济适用房、开封30多人骗购经济适用房27套、洛阳2077户家庭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等一批问题。不管落网者是虾米还是大鱼,至少有一批“李鬼”浮出水面,让人们认清公平分配是保障房这一“民心工程”的“生命线”。
  然而真正令人失望的还是,虽然各地采取四级审核、14部门联查、民主监督等各种措施办法,查处了一大批骗租骗购者,但在具体处理上却是名曰出“重拳”,实则是挥“鸡毛掸子”:有的张榜公示,有的强制腾退,有的终身禁入,有的罚个几万元,有的只给个行政处分……骗取一套保障房,可以获利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但为此付出的违法代价却轻得多,尤其是诈骗者普遍怀有“混过关就赚了、不成功也没损失”的侥幸心理,不仅使处罚难有实效,还会鼓励更从的人加入行骗的行列。现状说明,严厉打击骗租骗购行为,还需在国家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统一全国的司法实践。
  当然,对于骗租骗购保障房问题,应该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惩处。但是,对于那些名下有奔驰车、月收入过万元、国家公务员、在银行烟草电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在违法犯罪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像惩罚滁州市琅琊区南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周广山那样,予以法律的严惩,做到“零容忍”。彻底铲除违法“低风险、高收益”的土壤,让法规制度的“高压线”充足高压电,也许就不会再有人琢磨如何去钻社会分配制度的“空子”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徐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