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泰兴路上的一栋老房子,如今被房产中介打上了“文化牌”,声称是“康有为故居”,要价1000万元左右。而待售的所谓 “康有为故居”, 仅是旧址,并非故居,也非文物保护单位,是“康有为海上归隐处”,只能算是“有故事”的地方。“据我所知,这1000万元的价格明显高了。”静安区文史馆馆长杨继光告诉记者,而中介依旧坚称:“文化价值高。”(解放日报4月5日)
炒作上海“康有为故居”,有两方面的不妥:一是以名人故居的名义叫卖房产使用权,涉嫌亵渎名人,对古人及古文化是一种不尊重;二是以名人故居的名义叫卖公房使用权,且价格明显偏高,涉嫌价格欺诈;三是在房价居高难下、万众一心降房价的时刻炒作高房价,显然有违人心。
查看百度及相关资料,所谓名人故居,就是经过多方考证,证实在历史上文人墨客、政治家等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曾经居住的地方,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他历经时间的洗刷依然记录并留下了这些人物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如毛主席故居、宋庆龄故居、老舍故居、矛盾故居等等。从文中可以看出,所谓上海“康有为故居”,只能算是曾经有“康有为故事”的地方,而不能算是名人故居,其没有被正式列为名人故居进行历史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而今天,有关中介机构打着“文化牌”,声称是“康有为故居”,且价格明显比周边同类房屋高出许多,则是一种明显“傍明古人”的做法,完全是一种商业炒作,且明显超越了商业炒作的边界,涉嫌价格欺诈。
我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而今天,有关中介机构拿一个并未得到相关权威部门认定的所谓名人故居这一噱头,大肆炒作,要价明显偏高,则是不折不扣的价格欺诈行为,亟需有关部门抓紧纠正和制止。
退一步讲,如果该处房屋真如有关中介机构所述,是所谓的“康有为故居”,则涉嫌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名人故居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建筑。它承载着深刻的人文记忆,是一个国家文化传承的标志,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如今打着古代名人的名号,拿历史文化的潜在价值,炒作房屋交易,无论对古人来说,还是现代人来说,都是一种对历史文化的亵渎和不尊重,对现代人尊重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明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和伤害。
当然,这次房产中介和媒体对“康有为故居”买卖的“炒作”,亦非没有一点益处:一是没想到名人文化故事会有这样的商业价值,二是从中看出人们对文物保护的意识正在提升,三是炒作多了,怕公众反而看轻了名人故居的价值。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和名人故居,固然离不开金钱的支撑,但如果过度沾染金钱甚至以保护历史(名人、名居)的名义大发不义之财,则显得实为不妥。如果各级政府、商家和老百姓,眼光能够放远些,心态能够平和些,多为子孙们想想,后人的痛心和遗憾也许才会更少些。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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