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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锐:“免费捎带陌生人遭罚”的法理悖论

发布时间: 2012-04-10 15:01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而运管处处罚的依据是: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4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当执法部门等行政权力机关不以法律为依据、不以规则为准绳,仅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裁量执法尺度的时候,必然会对法规制度造成巨大的破坏,必将对公民权益和公众的利益造成粗暴的损害。
  老人因免费捎带陌生人,却被以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就是明显的一例。我们不否认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个体及单位进行正常的处罚,但问题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既然运管处认定老人是非法营运,就必须拿出老人非法营运的证据,但荒唐的是,运管处给出的解释竟是: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在运管处执法人员的眼里,每个人是不会轻易的做好事,做好事一定会与钱有关。执法部门曝出如此可笑、视野如此狭窄的执法理念实在让人唏嘘,而这一扭曲的价值观无疑成了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温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运管处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出具可说服性的依据。即如当事人所说,你不能在街头随便拉来行人询问是否乘坐了摩的,是否有支付摩的费用的经历,有乘坐摩的经历的市民并不能证明李荣寿老人是非法营运,二者在逻辑也是讲不通的。同样,也不能以乘客与司机互不相识作为处罚的依据。
  更为吊诡的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运管处荒诞的做法:“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
  那么,我们要问,案件事实是什么?仅凭具有乘坐摩的经历街头市民的说法?仅凭乘客和李荣寿老人互不相识?有相关的视频或者证据说明李荣寿收取了市民的费用?院方并未给出充分的证据。此外,我们还看到院方给出的另一条解释,“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事实定性又是什么?在这里都语焉不详。指的是李荣寿非法营运吗?难道运管处以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连基本的什么是非法营运都无法判断?
  非法营运指的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但是必须要区分清楚的是: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我们看到的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不但没有给出李荣寿与市民有金钱交易行为的证据,反而自己指出了此次处罚的漏洞,即本案被告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也就是从头到尾,对李荣寿老人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我们除了廓清事件的迷雾之外,还需要认清这一荒诞判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即普通人做好事都会被以“违背常理”依据进行惩罚,如此简单粗暴的执法,还有谁敢去做好事?还有谁会去助人为乐?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如若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对社会道德以及良好风气造成巨大的破坏。一个民主、文明、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规制度的支撑,也然离不开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道德是基础,法律是底线,二者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但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的前提必须是在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绝不能以主观意志替代客观法律,如果执法主体一旦从自身利益出发,忽视法律的权威,必将侵犯公众的权益和公众利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宋勇锐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宋勇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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