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一辆无牌的城管执法车辆在桐柏县街头上行驶。在河南省桐柏县,经常能看到没有牌照的城管执法车穿行在大街小巷。这些车辆有的根本没有牌照,有的则在挂牌照的位置上覆盖了自制的“城管执法”字样的牌子。(4月10日《广州日报》)
众所周知,我国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也就是说,不管是社会上的民间组织、公民个体,还是政府的官方机构,所有行为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依法悬挂机动车牌号,缺少、残损、遮挡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法律都有了明文规定,为何还出现“城管威武,交警无法”的荒诞现象呢?
抛开城管出生证的合法不合法、执法主体适格不适格不谈,我们这里先姑且认可城管执法的可行性。“执法车辆随时停车”或许有几分道理,因为一旦碰到要执法的对象,不停车是不现实的,不随时停车也是不现实的。
试想,如果想驱赶卖红薯老头、卖草莓的小姑娘,等找了停车位停好车,再回去砸摊子已经不可能了,这时小贩们早就逃之夭夭了。停车场不好找,即便找到了也不一定有停车位。所以,为了充分体现城管的“武功”,能够做到及时有效地“不辱使命”,“随时停车”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打铁也先得自身硬。自身违法的“执法”不能让人信服,相反,只会增加民众对城管执法的不信任感和对抗心理。“随时停车”也就罢了,你还来了个无牌无照,将“随时停车”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有点自我感觉良好了。机动车上路,必须依法悬挂机动车牌号,你们难道不懂得吗?
“城管威武,交警无法”令法律难堪。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完全可以依法对这些无牌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可是为何“无法”呢?交警的“无法”,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交警玩忽职守——即便罚款、扣车又能怎么样呢?
要彻底杜绝知法违法、执法违法现象,必须根本上抓起。
稿源:荆楚网
作者: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