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向拾金不昧者答谢少许酬金,这样的事件发生在我们这个社会,总体上看没有任何不堪。人们会津津乐道于拾金不昧者的崇高,还会赞许失主对归还钱物者知恩图报的感激。但是,这样一则为社会留下纯真和美好的事例,却因一个非主流发声,搞得人们对理所当然众说纷纭。问题何在呢?
6000元物归原主的现金和200元的答谢金成为构成该事件一波三折、让人无所适从的脉络。此事件的“主人翁”为失主、拾金不昧者和失主的妻子,各执一词的观点交锋处,实为当今不同层面价值观体系的碰撞。这是吸引对该事件围观者众的根源所在。
这一幕“现实剧”,首先值得称道的是海口某茶艺馆的领班。就像他自己所言:归还钱财不为“感谢费”。事实是显而易见的,茶艺馆负责人以及数名服务员都可以为该领班作证。失主为了答谢他,给其的200元钱是一种赠与。一个愿给,一个不好推脱,这是两厢情愿的事情。在我国现行的相关《赠与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在我们所讨论的此事件中,虽然失主与拾金不昧者之间还算不上什么“道德义务”的赠与,拾金不昧的美德也不好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来约束。但是,在我们的生命里,能够依法衡量的事物道德都能评说,而道德范畴内的言行,却不是都能够依法而论的。在道德的领地上,将社会中尚存的纯洁思想与高得“高不可及”的理论高地人为断层,是为一大败笔。
茶艺馆的领班“归还钱财不为感谢费”,失主给其200元钱以示谢意也为人之常情。但是,这种双方均表现了不同美德的情感,却让失主妻子的一句冠冕堂皇的“收感谢费不能成为风气”而羞辱得一文不值。的确,社会是不能纵容收取感谢费的行为“蔚然成风”。就像我们上文所言,一个愿给,一个不好推脱,是不是还有“衔环结草,以恩报德”的传统美德在里面?就连孔圣人看到“子路救人于水,此人以牛谢,子路欣然接受”时都高兴地说:“自今鲁国多拯人于溺矣”,可见“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对道德伦理的教化和养成。对于拾金不昧的茶艺馆领班来讲,“客人丢东西拿回去是天经地义的事,收到200元钱也不会特别高兴”,只是,因收下200元答谢金而惹出了“不高兴”,却是始料未及的。
“不高兴”还远不止于此。让人更“不高兴”的问题是失主其妻投诉了已将答谢金归还的茶馆领班。我们暂且先不去管“拾金不昧收感谢费该还是不该”的讨论最终是个什么结果,先说说这位妻子的行为的确有点小题大做。虽然“拾物有偿”在我国还没有立法,但今年年初,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是国内首例将“拾物有偿”作为明文规定予以规范,可谓合情合理更“合法”。由此可见,失主其妻投诉拾金不昧者收取感谢费的做法,便有些站不住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核心价值体系的当下,我们对每一份与人为善都应小心呵护、大力弘扬而不是高高在上地以旁观者自居。“理想国”与现实总是存在差距,空中楼阁似的空谈只能是对人性道德盲目乐观的假设。在理论上将道德高地拔得“高不可及”,是一种自欺欺人式的掩耳盗铃,对人性的崇高美德,更是一种毁灭。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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