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民政部发布《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称全国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平均分为33分,60分以上慈善组织仅占8.2%。(6月19日《北京晚报》)
本该说,慈善组织具有公益属性,也具有公共属性。那么,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或查询,也是应该的,但现目前的调查显示,有84%的公众对慈善透明度不满意,仅有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满意。如此“躲猫猫”的慈善组织,不接受公众的监督,怎叫人放心,怎叫人一个满意呢?
慈善组织并不止于是公开明细。民政部于去年底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旨在从政策层面推动慈善的透明化。其中提出,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披露。但问题在于公开明细,或者披露信息有效吗?从之前的红基会下属“仁爱基金”被曝向陕西大型国企和地级市老干局捐赠上万辆劣质自行车可以看出,所谓的慈善组织公开明细,或者披露信息,只不过是“走过场”,或“走形式”,是有缺陷的,相反,不可缺少公众的监督。
慈善组织应扩大公众对慈善信息的查询范围。慈善组织虽然区别于政府机构,但在信息公开上,不妨可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慈善组织的慈善基金,应该算是“取之于民”,毫无疑问,也应该“用之于民”,对于财务信息,或者业务信息,这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慈善基金,就应该主动及时,有效的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接受公众的查询,而不是对这些慈善信息“犹抱琵琶半遮面”。
慈善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居然有9成公众不满意,我想,这不满意的背后,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仅仅是对慈善信息透明度的不满意,反而更多的是对慈善组织机构慈善行为的一种失望,而带来的不满,这是慈善组织机构该转变的,该反思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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