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科级干部,在担任宁夏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局长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非法收受贿赂138万元、贪污公款687760元、并对2635211。4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赃款共计466万余元,可谓日进斗金。(2012年10月8日《法制网》)
才上任1年多,作为一名科级局长的陶某就肆无忌惮的贪污466万余元,其“角色”转变之快、贪污数量之大令人咂舌。为了达到收钱的目的,陶某把党纪国法束之高阁,对党性原则置若罔闻,这样的一个利欲熏心的腐败分子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自己一年多以来的铤而走险,最终换来的却是16年的铁窗生涯,也葬送了自己大好前程和家庭幸福,也最终验证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古语。
透过问题看本质,陶某受贿一案,在我国贪污腐败成高危态势的现实下,无疑只是冰山一角,但其背后隐藏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却更值得我们深思。陶某的贪污腐化,当然有其自身防腐意识淡薄、党性原则丧失等主观原因。但我们更要问,对于这样一个上任仅一年多的“蛀虫”是怎么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的,相关部门是怎么进行干部任用考察的,在选人用人上是否存在着违法违纪行为。陶某如此猖狂的贪腐行为,为什么没有被尽早发现,这其中又有没有监督“缺位”的嫌疑呢?
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在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时,往往超出地方财政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产生了大量不合理的负债,同时又对中央拖欠工程款的政策置若罔闻,开发商为了拿到拖欠的工程款,随即与部门“一把手”们“一拍即合”,滋生了贪污腐败产生的温床。
陶某一案给我们很多警示,但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是贪污腐败呈现的新动向。一些官员认为,尽管收受了他人好处,但并未超过政府应付工程款的数额,相反所有的支付都是地方政府项目工程中应付而未付、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其收受财产的行为也为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在此类案件中,这样的一种观点可能会被很多贪污腐败分子作为“挡箭牌”,但其实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支付贿赂的行贿人优先于未支付贿赂的开发商获得了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为真正杜绝此类因政府欠款而引发的贪腐案件,就要重塑地方政府信用,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建立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诚信体系和惩戒机制,完善信用档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合力规范权力运行。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