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对小动物有着超乎常人的喜爱,不多的工资无法养活越来越多的流浪狗猫,于是将手伸向了单位的公款。昨天上午,这名50岁的女销售代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在北京怀柔法院受审。(10月11日 京华时报)
收养70多只流浪猫狗并不惜为之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对比性和新闻性。但笔者以为,从生活常理而言,“一码归一码”,当关某的手伸向公款,已经构成不法所得;至于她用于做什么,用了多少,已经属于不可预判和不可控的范畴,与行为的定性并无太大关联。换言之,不要说关某想养活的是流浪狗猫,即便做的是扶危济困的善事,帮助的是伤残或困顿的穷人,被挪用的公款依然是非法所得。
因此,关某的爱心和“哽咽”,仅只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一个考量,并不能为她减轻刑责,更不用说使她获得赦免了。
另外,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款的所有权,维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无论挪用人实际获益与否,肆无忌惮将公款挪作他用,都已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挪用公款罪即已成立。另外,关某共挪用了22万元公款且逾期不还,堪称数额巨大,其饲养流浪狗猫虽具有爱心豢养性质,但仍属个人行为。由此观之,关某的“挪动公款罪”的判定是成立的。
关某自愿捡拾70多只流浪狗猫回家并住到农家院、为应付其每月7000多元吃喝费用而兼职打四分工等,一是可以视为一种难以遏制的心理癖好,正如她自己所言“对猫狗投入很大,但对女儿、外孙却异常抠门,控制不了自己”;二也不妨从客观效果上着眼,不予深究,且大力肯定和褒扬其爱心义举。
但是,法不容情,道德评价不能逾越于法律底线而存在。关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一旦发生,就构成了对社会的损害,就触犯了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故此收养流浪狗猫的闪光善举也不能为其减轻刑罚。这虽然令人遗憾,但正体现出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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